9312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蘇1012民初93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在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應(yīng)XX,上海申浩(淮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住高郵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在高郵市。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友余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橋公司)與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外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應(yīng)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外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費195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18時15分許,被告張XX駕駛其所有的蘇K×××××號小型轎車行駛至京滬高速986公里處,在高速公路行車過程中未注意安全駕駛,操作不當致自身車輛與朱家彬駕駛的原告所有的蘇H×××××號大型普通客車右后部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各方車輛損壞,高速公路護欄損壞。該起事故經(jīng)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朱家彬不承擔責任。另查明,蘇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股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了理賠。現(xiàn)雙方因賠償問題產(chǎn)生糾紛,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
被告張XX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責任的認定無異議,蘇K×××××號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對原告受損車輛維修費進行了賠付,交強險項下財產(chǎn)損失限額已經(jīng)使用完畢。對于原告的主張,我公司認為停運損失過高。同時,根據(jù)我公司與被告張XX簽訂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第26條第一款的約定,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為間接損失,我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提供機動車投保單證明、投保人聲明、投保人繳費告知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等為證,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按照法律規(guī)定以黑體字加粗的形式在投保單中告知被保險人免責條款及免責事由,被保險人在投保人處簽名,視為已知曉免責條款;另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26條第一款約定,停運損失為間接損失,系保險人的免責事項。其他意見在質(zhì)證時一一發(fā)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3日18時15分許,被告張XX駕駛其所有的蘇K×××××號小型轎車行駛至京滬高速986公里處,在高速公路行車過程中未注意安全駕駛,操作不當致自身車輛與朱家彬駕駛的原告所有的蘇H×××××號大型普通客車右后部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各方車輛損壞,高速公路護欄損壞。該起事故經(jīng)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朱家彬不承擔責任。另查明,蘇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股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了理賠。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蘇K×××××號小型轎車的行駛證、張XX的駕駛證、保險單、蘇H×××××號大型普通客車的行駛證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yīng)得到賠償。
關(guān)于原告損失的認定:
停運損失費,原告主張19500元(13天×1500元),提供車輛的營運證和道路運輸許可證、承運合同及維修費用結(jié)算清單、淮安東陽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天數(shù)13天的證明等為證,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導(dǎo)致車輛受損,在汽車維修公司維修13天,造成每天停運損失1500元/天的事實。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對于營運證和道路運輸許可證無異議,對承運合同真實性無異議,從承運合同可以看出,三天總費用為3900元,每天是1300元;對于維修費用結(jié)算清單、維修天數(shù)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維修清單中記載工時費單價是130元,工時是10天,維修的工時費用合計是1300元,證明原告車輛實際維修時間只有10天,原告是否因其他原因未及時取出車輛,對于未及時取出車輛的時間均由侵權(quán)方承擔;同時,我公司認為原告所有的大巴車并非每天都存在營運的情況,請求法庭酌情認定。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的車輛因交通事故維修了13天;對停運標準,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的營運收入為1300元/天,故認定原告的停運損失費為16900元(1300元/天×13天)。
綜上,原告的停運損失認定為16900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余損失,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予認定。對于原告的上述損失,因被告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外橋公司的駕駛員朱家彬不負事故責任,雙方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蘇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項下財產(chǎn)損失限額已使用完畢,故應(yīng)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停運損失16900元。關(guān)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免責告知義務(wù),故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提供了免責告知義務(wù)聲明,但在庭后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核實是否確屬被告張XX簽名時,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明確告知法院,且庭后電話與被告張XX核實簽名時,被告張XX明確告知其未在免責告知義務(wù)聲明上簽字,故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商業(yè)三者險免賠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停運損失費16900元;上述款項由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指定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shè)銀行淮安健康西路分理處,賬號:32×××78,戶名: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
二、駁回原告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44元,由原告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2元,由被告張XX負擔112元。上述112元已由原告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墊付,被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直接匯入原告指定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shè)銀行淮安健康西路分理處,賬號:32×××78,戶名:淮安市外橋旅游運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買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傅銀華
書記員 石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