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13民終861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21層。
負責人:原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甲,山東正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山東正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駕駛員,住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乙,山東同力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沂南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1民初3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二審的訴訟費及其他一切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僅依據車損評估報告來確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明顯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認定的車損也明顯高于實際損失。二、一審中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不排除施救貨物的費用,被上訴人僅在上訴人投有車損險,并沒有投保貨物險。因此施救貨物的損失上訴人不予承擔。
馬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車損87250元、施救費2500元、評估費3000元、三者車損52381元、三者車評估費2000元、三者車施救費2500元,扣除交強險已賠償的2000元,共計14763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6日10時0分,孫京偉駕駛魯Q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沂南縣,因處理情況不當,撞于前方順行停放的苗士亮駕駛的魯Q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致魯QXXXXX號車撞于前方順向停放的趙遵良駕駛的魯Q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6月18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京偉負該次事故全部責任,苗士亮、趙遵良無責任。
魯Q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系馬XX,因經營需要掛靠在臨沂鑫泰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額43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為山東臨沂羅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臨沂羅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魯QXXXXX號車車主領取該車的事故理賠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孫京偉系馬XX雇傭的駕駛員。事故發生后,馬XX向沂南縣順程拖車服務部支付了拖車費2500元。2018年11月21日,臨沂市祥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QXXXXX號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該車輛損失為108831元。馬XX支付評估費3000元。
魯Q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系苗士亮,因經營需要掛靠在臨沂廣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事故發生后,苗士亮向沂南縣順程拖車服務部支付了拖車費2500元。2018年11月19日,臨沂市祥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QXXXXX號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該車輛損失為75057元。苗士亮支付評估費2000元。后原告馬XX賠償了苗士亮車輛維修費、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80000元。
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魯QXXXXX號車、魯QXXXXX號車的損失評估不服,向一審法院申請進行重新評估。經一審法院委托,臨沂昊都資產評估事務所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臨昊都評報字【2019】第046號評估報告,評估魯QXXXXX號車車輛損失為87250元,魯QXXXXX號車車輛損失為52831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為魯QXXXXX號車的交強險承保機構,已完成魯QXXXXX號車輛損失中由其通過交強險賠償的2000元的賠付。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馬XX為魯QXXXXX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馬XX已完成對苗士亮的魯QXXXXX號車損失的賠償,苗士亮的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馬XX。對馬XX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庭審舉證、質證意見,確定為車輛損失87250元、施救費2500元、評估費3000元、三者損失54881元(魯QXXXXX號車車損52381元、施救費2500元、評估費2000元,扣除交強險賠付2000元),共計147631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通過第三者責任險賠償54881元,通過機動車損失險賠償92750元。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經濟損失147631元(通過第三者責任險賠償54881元,通過機動車損失險賠償9275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92元,減半收取計164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有臨沂昊都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評估報告為證,該評估報告系由上訴人申請并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一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結論確認車損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對車損數額雖有異議,但其沒有關于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不具有相應資質、評估程序違法、評估存在錯誤等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另,上訴人主張施救費中不排除施救貨物的費用,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9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