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王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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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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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705民初88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王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丁,山東公遠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被告:王X乙。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山東萬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原告王X甲與被告王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丁,被告王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定,2018年7月8日17時20分許,王X乙持“C1D”駕駛證駕駛魯GXXXXX號小型轎車(王X乙系車主),沿濰坊市奎文區玄武街四平路西約200米麗波苑小區內由東向西倒車時,與步行至此的王X甲發生碰撞,致王X甲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奎文大隊認定,被告王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魯G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王X甲到濰坊市中醫院住院治療12天。王X甲的傷情經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以實際合理支出認定,住院期間1人護理,出院后不需要護理,營養期為30日,(建議30元/日),誤工時間120日。
本次交通事故給王X甲造成如下合理損失:1.醫療費6956.41元;2.營養費900元;3.殘疾賠償金47458.8元;4.護理費1300.2元;5.鑒定費220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7.交通費12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以上共計60535.41元。
綜上所述,對于王X甲要求王X乙、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計58335.4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鑒定費2200元。
以上第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3元,減半收取656.5元,由被告王X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志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孟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