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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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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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晉0522民初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陽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山西君宜(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522666635XXXX,住所地陽城縣水村小區。
負責人:崔X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城中心支公司職工。
被告:陳XX。
原告訴訟請求
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總損失為67193.5元。
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口頭辯稱: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本公司沒有墊付的款項,原告的合理損失本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
被告陳XX口頭辯稱:事故發生后,本被告為原告墊付了11000元,本被告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事發經過
2019年5月13日,被告陳XX駕駛晉EXXXXX號海馬牌小型轎車與原告張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責任劃分
陳XX負主要責任,張XX負次要責任。
投保情況
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墊付款情況
被告陳XX為原告張XX墊付了11000元。
主要傷情
髂骨骨折、恥骨骨折。住院治療59天。
爭議的事項
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的營養天數為75天,護理天數為60天,誤工天數為120天,營養費的標準為每天30元。發生事故時,原告已年滿64周歲,原則上不支持其誤工費,但因原告提供了原告所誤工單位出具的證明以及銀行卡流水情況,能說明原告的月工資為1660元,系確有勞動收入的人員,因此原告的誤工費應按照其收入每天55.33元計算,其提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雖系原告承包的土地,但家庭成員中有其配偶、兒子、女兒,不能說明這些土地就是由原告一人耕種,無法說明原告的土地收入情況。
損失認定
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1390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9天X100元/天=5900元、營養費75天X30元/天=2250元、護理費60天X127.9元/天=7674元、誤工費120天X55.33元/天=6639.6元、交通費400元、復印費28.8元、車輛損失885元,以上損失共計37677.9元。
裁判理由
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陳XX承擔70%,原告張XX自行承擔30%。被告陳XX為原告張XX的墊付款,原告張XX應當予以返還。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判決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張XX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4713.6元;在財產損失項下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885元,以上共計25598.6元。
二、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賠償原告張XX超出醫療費項下損失12050.5元的70%即8435.35元和復印費28.8元的70%即20.16元,共計8455.51元。
三、原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返還被告陳XX墊付款11000元。
四、原告張XX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負。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1480元,減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張XX負擔300元,被告陳XX負擔440元。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永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馬金愛
書記員 張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