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邢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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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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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78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黃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山東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邢XX,女,漢族,住山東省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山東希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邢XX、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費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5民初3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邢XX不是車輛所有人,被上訴人邢XX無權主張車輛損失,魯QXXXXX車輛實際沒有維修,車輛所有人朱瑞富轉讓索賠權益沒有通知上訴人,而且轉讓時具體價格不明確,權益轉讓不合法。二、魯QXXXXX車輛損失評估價格過高,沒有扣除合理稅費,而且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的維修發票以及修理明細,無法證明該車實際維修費用。
邢XX辯稱,保險權益轉讓在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也沒有向上訴人通知的義務,車輛損失經過評估后認定車輛損失的實際價值,至于修理廠使用何種配件進行維修,以及維修是否超過評估價格,更換配件質量等所存在的風險將由維修廠承擔,因此,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水利公司未答辯。
邢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0000元(庭審前變更為53364.34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原告主張損失的計算方式與證據如下:車輛損失51312元、評估費1500元、施救費400元、停車費80元,共計53292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爭議如下:1.維修合同雙方實際未維修;2.轉讓協議未通知某保險公司,而且轉讓協議中具體價格沒有明確,轉讓不合法;3.評估數額過高,且未扣除合理稅費,殘值過低;4.施救費過高;5.評估費、停車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
針對原、被告上述爭議的事實與證據,法庭經過質證,認定如下:1、車輛損失予以支持。原告邢XX申請費縣人民法院對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進行評估,經委托臨沂信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51312元,予以支持。2、施救費予以支持。原告邢XX提交施救費發票400元,予以支持。3、評估費予以支持。原告邢XX提交評估費票據,證實因評估花費1500元,對此予以支持。4、停車費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停車費80元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爭議的證據與事實的認定,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5日13時50分許,當事人張建華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蒙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費縣,與對向行駛的朱曉強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車輛部分受損。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費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如下:張建華負事故全部責任,朱曉強無事故責任。
朱曉強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及實際車主為朱瑞富。張建華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被告水利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庭審前原告撤回對被告張建華的起訴。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已賠償車輛損失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否適當。根據爭議的事實與證據的認定,原告主張的損失有不適當之處。結合該案的案情與客觀實際情況,認定原告邢XX損失:1.車輛損失51312元;2.評估費1500元;3.施救費400元,共計53212元。二、被告的賠償責任如何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費縣大隊對該次事故作出的張建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曉強無事故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予以確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提交了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實際車主朱瑞富與原告邢XX簽訂的《汽車維修合同》、《(債權)轉讓合同》,可以認定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維修費用朱瑞富并未支付并將該車輛損失索賠權益轉給原告邢XX,對原告身份予以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該案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肇事車輛承保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外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合同范圍內按投保人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尚有不足的部分由原、被告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該案張建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水利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自動放棄部分訴訟權利,也致使一審法院無法查清肇事車輛的權屬情況,依法應承擔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水利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如有其它法律關系可以另行起訴。原告向一審法院主張的訴訟請求,其經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失,應予以支持,未經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失,不予支持。被告應當依法對于一審法院確認的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邢XX:車輛損失49312元、施救費400元,共計49712元。二、被告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賠償原告邢XX:評估費1500元。三、駁回原告邢XX的其它訴訟請求。以上義務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如向一審法院賬戶(戶名:費縣人民法院開戶行:臨商銀行費縣支行行號:313474200089賬號:800001851005000000292)匯入案款,應注明案號并自履行日起三日內將匯款回執交付該案審判人員。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5元,減半收取費567.5元,由被告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及邢XX作為原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有臨沂信源價格事務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書為證,該評估報告書系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一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結論確認車損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對車損數額雖有異議,但其沒有關于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不具有相應資質、評估程序違法、評估存在錯誤等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事故發生后,朱瑞富將保險權益轉讓給邢XX,邢XX向上訴人主張權利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