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魏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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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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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民初34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博愛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劉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甲,河南天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12樓。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劉XX與被告魏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甲,被告魏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24063.57元、住院伙食補助4250元、營養費1700元、誤工費14800.5元、護理費12454.5元、交通費1200元,共計58468.71元;上述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優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魏X賠償。因魏X已支付醫療費20000元,原告實際請求損失為38468.71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9日22時50分許,被告魏X駕駛豫H×××××小型轎車沿海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發展大道路口南側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原告被送往博愛縣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顱腦損傷、右肩關節損傷、胸部閉合性損傷(左側3、4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療85天,住院期間被告魏X通過交警隊支付醫療費20000元。此事故經交警責任事故認定,被告魏X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特提起訴訟,依法判決。
被告魏X辯稱:訴訟前被告已積極履行賠償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20000元。因原告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違法上路,存在重大過錯,應減輕被告責任。關于賠償數額應依法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魏X在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被告不承擔。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并當庭出示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行車證復印件、播種機發票、農機購置補貼通知書各1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及以播種機器出租為業,以此計算原告的誤工損失;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被告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3、博愛縣人民醫院出院證一份、診斷證明兩份、病歷一份、醫療費票據三張,證明:原告住院的病情、治療經過、醫療費花費、護理人員及住院天數;4、村委會證明一份、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護理人員及與原告的身份關系;5、交通費票據100張,證明交通費支出1200元。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對證據1有異議,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機器是否已經出租,應按照居民服務業計算誤工損失。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3有異議,診斷證明顯示護理人員為2人,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確系二人護理;病歷上也未記載需要二人護理,被告認可按照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計算。對證據4有異議,護理人員與原告本人存在利害關系,護理人數應為1人。對證據5有異議,原告在博愛縣住院,且原告戶籍在博愛縣××××村距離較近,不應存在交通費,出租車發票未顯示乘車時間,請求法院酌定。被告魏X質證認為,對證據1有異議,據調查原告受傷時不在播種時期,誤工費不應按照播種機出租行業計算,應按照當地農村工資計算誤工損失。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3護理費有異議,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多次去醫院看望原告,并未看見護理人員,原告住院期間多次出去外邊,故原告能自己行動,沒有護理人員,故護理費不應支持;對診斷證明,證明陪護人員有異議。對證據4有異議,原告在住院期間,原告妻子在放羊,其哥哥劉東京在外務工,未陪護。對證據5有異議,原告在住院期間未轉院治療且在當地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住所與博愛縣,不應賠償,請法院核實。本院經審查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誤工費應按居民服務行業計付。
被告魏X、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9日22時50分許,被告魏X駕駛豫H×××××小型轎車沿海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發展大道路口南側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劉XX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魏X駕車逃逸。經博愛縣公安交警大隊處理認定,被告魏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博愛縣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顱腦損傷、右肩關節損傷、胸部閉合性損傷(左側3、4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療85天,支付醫療費24063.57元。該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住院期間被告魏X墊付醫療費20000元。現原告因賠償事宜,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為39552元/年,每日108.28元、2019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年、人均消費支出20989.15元/年。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魏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劉XX相撞,致原告身體受到傷害,在該道路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具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該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該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保險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應在該車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原告作為受害人,對于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損失享有向被告主張的權利。故對原告訴訟請求中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具體賠償項目處理如下;1、醫療費24063.5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250元(85天×50元/天);3、營養費1700元(85天×20元/天);4、護理費12452.2元(108.28元/天×30天×2人)+(108.28元/天×55天×1人醫囑);5、誤工費12452.2元(108.28元/日×(85天+30天醫囑);6、交通費1200元(按原告訴請),上述1-3項合計30013.5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付10000元,余款20013.57元,由被告魏X予以賠付,與其墊付的醫療費20000元折抵后,應賠付原告13.57元。4-6項計26104.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予以賠付。對原告部分訴訟請求與規定標準不符,以本院核查為準,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36104.4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XX各項損失計36104.4元;
二、被告魏X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劉XX各項損失計13.57元;
三、駁回原告劉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2元,減半收取381元,由原告劉XX負擔31元,被告魏X負擔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佰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仝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