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遼01民終3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葉X,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X,遼寧恒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乙,女,漢族,退休人員,現住沈陽市鐵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甲,男,漢族,無職業,住沈陽市東陵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乙、李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6民初46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和第三項,依法改判不支持誤工費和護理費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李X乙已達退休年齡,且領取退休金多年,并且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會計證,亦未提供勞務合同、工資發放的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其誤工費14420元沒有法律依據;2、經查勘李X乙住院期間均為家人護理,應嚴格按照居民服務行業標準賠償,一審法院對其中81天護理費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李X乙辯稱,同意一審判,請求維持原判。
李X甲未到庭進行答辯。
李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李X甲和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藥費人民幣133276.38元、護理費26206.5元、誤工費215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4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805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財產損失費500元、復印費60元,共計201775.88元;庭審中,其變更訴訟請求:護理費31781.2元、誤工費23217元;當庭增加訴訟請求為:殘疾賠償金5227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000元;2、判令李X甲和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21日在鐵西區,李X甲駕駛其所有的遼A×××××號小型汽車與李X乙發生交通事故,致李X乙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甲負全責。事發后,李X乙至沈陽市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24天,花費醫藥費133276.3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805元,住院期間二級護理,發生護工護理費21240元,出院后診斷休息兩個半月。審理中經李X乙申請,一審法院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搖號至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鑒定其右踝傷殘等級為十級。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李X乙于2019年3月14日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另查明,肇事車輛遼A×××××號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3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李X甲駕駛其所有的遼A×××××號小型汽車與李X乙發生交通事故,致李X乙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甲負全責。故對李X乙的損失李X甲作為車主應承擔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由李X甲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李X甲賠償。關于李X甲主張的醫療費133276.38元,證據充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23217元,李X乙住院124天,出院后診斷休息兩個半月即75天,其主張按月工資3500元支付其誤工費,但未提供勞務合同、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應按照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中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6448元予以計算,具體數額為26448元÷365天×(124+75)天=14420元。關于護理費31781.2元,李X乙住院期間產生護工護理費21240元,其主張住院期間家人護理43天、按2019年居民服務業標準,但只提供家屬的身份證,未提供該家屬的勞動合同、銀行流水、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據,故應按照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中城鎮常住居民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標準元予以計算,具體數額為52707元÷365天×43天=6209元,護理費共計27449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12400元,李X乙住院124天,數額合理,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3805元,因有相關醫囑且為治療所需,故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營養費2000元,數額過高,一審法院酌定給付1000元。關于交通費2000元,數額過高,一審法院酌定給付1000元。關于殘疾賠償金52278.8元,李X乙定殘時已年滿66周歲,此項訴請數額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數額過高,一審法院酌定給付3000元。關于鑒定費1000元,數額合理,系鑒定所需,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復印費60元,系復印病志所需,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財產損失500元,因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予以記載有財物損失,故對此項訴請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醫療費133276.38元;二、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誤工費14420元;三、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護理費27449元;四、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住院伙食補助費12400元;五、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殘疾輔助器具費3805元;六、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營養費1000元;七、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交通費1000元;八、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殘疾賠償金52278.8元;九、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十、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乙鑒定費1000元;十一、李X甲賠償李X乙復印費60元;上述一至十一項判決,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十二、駁回雙方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523元,由李X甲承擔(李X乙已墊付,李X甲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直付李X乙)。
二審期間,李X乙提供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審計證書,證明李X乙從事會計職業。某保險公司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且李X乙已達到退休年齡。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誤工費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李X乙已達退休年齡,領取退休金多年,且沒有提供勞務合同、工資發放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據,一審法院支持其誤工費依據不足,對此經本院審查認為,李X乙雖已達退休年齡,但其仍然享有勞動獲取報酬的權利,其享受退休待遇,并不影響其主張誤工損失。在一審期間,李X乙提供了誤工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住院病歷及診斷書等證據,在二審期間其又提供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關職業資格,根據李X乙提供的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其存在誤工的事實及誤工損失數額,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對李X乙主張的誤工損失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護理費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李X乙住院期間均為家人護理,應按照居民服務行業標準計算護理費,經本院審查,李X乙一審期間提供了陪護協議、陪護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陪護人員身份證明以及護理費發票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住院期間雇傭護工護理的事實,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李X乙住院期間均為家人護理證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那卓
審判員 范猛
審判員 任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