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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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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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5民初10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吳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嚴佳晨,上海市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720號26樓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樓A室。
負責人潘婕。
委托代理人牛芳敏,女。
委托代理人葉珺。
原告吳XX與被告章偉民、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代理人嚴佳晨、被告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芳敏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中,原告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章偉民的起訴,本院依法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訴稱,2019年1月11日4時27分許,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彭平公路、云水路處,章偉民駕駛牌號為滬AXXXXX轎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車損人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章偉民負事故全部責任。滬AXXXXX轎車在被告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商業險)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現提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其損失為醫療費14,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營養費900元、殘疾賠償金61,230.60元、誤工費20,000元、護理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交通費2,190元、車輛損失費1,300元、鑒定費1,950元,上述損失要求被告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全額賠償。
被告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原告提出的誤工費不予認可,交通費認可500元,其余各項損失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1日4時27分許,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彭平公路、云水路處,章偉民駕駛牌號為滬AXXXXX轎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原告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不負事故責任,章偉民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在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進行住院及門診治療。2019年7月22日,原告的傷情經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利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吳XX因交通事故致雙側多發肋骨骨折(5根)并后遺2處畸形愈合,評定為XXX傷殘。其損傷后可給予休息期12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br>另查明,滬AXXXXX轎車在被告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史材料、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利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非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非機動車一方的原告不負事故責任,機動車一方的章偉民負事故全部責任。據此,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被告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全額賠償。
原告提出的損失醫療費14,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營養費900元、殘疾賠償金61,230.60元、誤工費20,000元、護理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車輛損失費1,300元、鑒定費1,950元,經本院審查均屬合理范圍,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交通費,根據原告就醫地點、次數,酌情支持8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04,120.60元,由被告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原告吳XX各項損失共計104,120.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0元,減半收取計1,205元,由原告吳XX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倪水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周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