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繆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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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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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民終68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遵義市匯川區-3號、5-1號、6-1號、7-1號、8-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0736617XXXX。
法定代表人:劉XX,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繆X,男,漢族,住貴州省桐梓縣。
法定代理人:何XX,系其母親。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男,漢族,住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繆X、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9)黔0303民初48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1、一審計算護理費缺乏依據;2、一審計算營養費缺乏依據。
被上訴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繆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陳X、某保險公司賠付繆X10級傷殘費、后續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醫藥費、檢查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鑒定費等所有費用共計152762.00元;2.訴訟費用由陳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1日17時30分許,陳X駕駛車牌號為貴C×××××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泗渡鎮觀壩村方向沿包南線往高坪鎮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泗渡街道時,該車的左側中部與繆X騎行的自行車發生碰撞,至繆X受傷及自行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遵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匯川大隊作出的第5203024201800022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繆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繆X入住遵義市,于2018年9月25日出院。經診斷,繆X左側股骨中段骨折、右膝部內側皮膚裂傷、失血性貧血等。出院醫囑:返院換藥、復查、加強營養及門診隨診等。繆X住院治療產生住院治療費22931元中,其中繆X墊付3000元,其余為陳X支付。出院后,截止2019年5月15日繆X復查產生檢查費用2056.71元。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遵一醫司鑒[2019]臨鑒字第018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繆X所愛傷致左股骨中斷骨折內固定術后延遲愈合并遺留日常生活障礙,達十級傷殘,需后續醫療費8500元。此次鑒定,繆X支付鑒定費1300元。另查明,繆X的法定代理人為:何XX(母親)、馮偉(父親)。繆X因車禍受傷后休學治療。再查明,貴C×××××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100萬的商業三者險。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各方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故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結合本案,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再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關于繆X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參照貴州省2018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確認如下1.醫療費,結合繆X的主張及實際住院和復查依據,支持住院及檢查費共計24987.71元;2.護理費支持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考慮繆X系未成年人,其受傷后離不開監護人的照顧,且根據繆X有多次檢查治療的情況,故原審法院支持繆X出院后的護理期限為7.5個月,按每月30天及2018年度貴州省居民服務業標準,護理費共計為25568元[(39047元/年÷365天×14天)+(39047元/年÷365×225天)];3.營養費,支持住院期間的營養費,并根據加強營養的出院醫囑酌情認定出院后的營養期限210天,故營養費共計6720元[(30元×14天)+(30元×210天)];4.傷殘賠償金。某保險公司對繆X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因陳X、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故對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依據該司法鑒定意見,繆X所受傷達十級,傷殘賠償金應為31592元/年×20年×10%=63184元;5.后續醫療費8500元予以支持。6.交通費,結合繆X被護送及多次返院檢查情況,酌情支持1500元。7.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8.鑒定費,支持1300元;9.補課費,無證據佐證已實際發生,不予以支持。10、自行車損壞費,繆X提交的收款收據不符合證據的法律規定,該項費用于法無據不予以支持。綜上,繆X的損失合計134759.71元,未超過保險公司的保險范圍,故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陳X墊付的醫療費19931元(22931元-3000元)扣除后,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陳X19931元,因此,繆X所得賠償款為114828.71元。為此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繆X賠償款114828.71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陳X墊付的醫療費19931元。三、駁回繆X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30元(已依法減半收取),由陳X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是否支持護理費問題。繆X系因交通事故導致多處骨折,并構成十級傷殘,未成年人,且其系未成年人,一審酌情支持其護理費并無不當;
關于是否支持營養費問題。繆X出院記錄載有加強營養的醫囑,加之多處骨折,又系未成年人,故一審支持其營養費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婁 強
審判員 施正高
審判員 賀燦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侯振偉
書記員鐘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