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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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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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民終74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1741138XXXX。
負責人:張X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貴州省赤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苗族,住貴州省赤水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遵義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22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財保遵義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上訴人承擔鑒定費用的一半;2.全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認為對于鑒定費用應該按照比例有雙方承擔。
張X甲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王X二審未做答辯。
張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X、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甲35,779元,并承擔鑒定費23,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王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7日17時許,王X持“C1D”駕駛證,駕駛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赤水市天臺鎮往天臺山方向行駛,在途經赤天化竹原料專用運輸公路5KM+500M處時,車輛墜出道路外,造成張X甲房屋、王X、某保險公司車輛等損壞及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5203811201800001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甲受損房屋及其他財產的損失,經貴州正業工程技術投資有限公司、四川天平資產評估事務鑒定評估為35779元;產生鑒定、評估費23000元。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系王X所有,該車在王X、平安財保遵義支公司投有交強險(責任限額12.2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萬元),保險期為:2017年12月14日到2018年12月13日,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侵權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王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X甲房屋等損壞,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負全部責任,本案當事人均予以認可,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張X甲的損失35,779元及鑒定費用23,000元,系王X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且有鑒定結論及票據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因張X甲的損失58,779元(35,779元+23,000元),未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故應由平安財保遵義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X甲。平安財保遵義支公司辯稱不應承擔鑒定費,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理由,原審法院不予采信。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張X甲各項損失58,779元。已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94元,由被告王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稱發生涉案交通事故后,上訴人經委托鑒定,修復費用為18,060元,但因張X甲不認可該鑒定才重新鑒定并支付了相應的鑒定費用。對此,本院認為,一方面,據上訴人所稱,其自行委托的鑒定是在一審庭審前就已經存在的,但其并未向一審法院提交相應的依據,故一審法院依照張X甲提交的相關證據確定本案的損失金額并無不當。另一方面,對于鑒定費用,張X甲為明確房屋修復費用等事項進行司法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屬于為查明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而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關于“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鑒定費應由上訴人賠付。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婁 強
審判員 賀燦燦
審判員 施正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侯振偉
書記員鐘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