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曾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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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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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民終69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0722551XXXX。
負責人:姚XX,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XX,女,漢族,貴州省鳳岡縣人,住鳳岡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X,男,仡佬族,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X、曾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鳳岡縣人民法院(2019)黔0327民初32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一項為: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賠償曾XX34,969.27元,剩余的金額由吳XX承擔。2、依法改判第二項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吳XX墊付的費用28,28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
曾XX辯稱,原審法院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曾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吳XX賠償曾XX的經濟損失共計187,554.35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對曾XX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本案吳XX賠償;3.判令吳XX、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17日9時45分,吳XX駕駛湘M×××××號輕型自卸貨車從鳳岡縣土溪鎮龍臺村張前家院壩起步右轉進入鳳土線32KM+200M處時,與陳佐禹駕駛的一輛無牌三輪摩托車相撞,致使陳佐禹與三輪車上乘車人曾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鳳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認定:吳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陳佐禹無責任,曾XX無責任。事發后,曾XX受傷后送往鳳岡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兩次合計57天,花去醫療費74610.85元,吳XX墊付27780元,曾XX自付46830.85元,經診斷:(1)急性小腦幕切跡疝、(2)左側額葉腦挫傷、(3)左側額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4)左側頂部急性硬膜外血腫、(5)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6)雙側頂骨骨折、(7)右側枕頂部及左側額部頭皮血腫、(8)右手皮膚挫裂傷。曾XX所受損傷經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遵醫司鑒[2019]臨鑒字第204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1.曾XX2018年12月17日所受顱腦損傷后遺軟化灶形成神經系統功能癥狀評定為十級傷殘,致開顱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2.曾XX2018年12月17日所受損傷,誤工期評定為120-180日,護理期評定為60-90日,營養期評定為60-90日。
另查明,吳XX駕駛的湘M×××××號輕型自卸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14日13時起至2018年12月14日13時止,涉案事故發生時交強險已脫保。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11日11時起至2019年4月11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商業保險期內。本案事故發生后,吳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19日11時起至2019年12月19日11時止。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曾XX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金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各方當事人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3.吳XX墊付費用的處理問題。
一、關于如何確認曾XX的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曾XX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其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原審法院對曾XX的各項損失評定如下:1.醫療費74,610.85元,有票據佐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2.誤工費,曾XX主張誤工期按150日,參照貴州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58,198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費為23,910元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3.護理費,曾XX主張護理期為75天,參照貴州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38,568元/年的標準,護理費為7,927.5元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4.營養費,曾XX主張營養期為75天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對曾XX主張營養費按每天70元計算原審法院不予認可,根據曾XX的傷情及結合本地實際,按每天30元計算,則營養費為2,250元;5.殘疾賠償金,曾XX雙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69,502.4元,曾XX主張殘疾賠償金為63,184元未超過賠償標準,原審法院予以確認;6.住院伙食補助費,曾XX住院57天,酌情按70元/天計算,對曾XX主張按100元/天計算不予認可,則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990元;7.鑒定費,曾XX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支付的鑒定費,屬于其直接經濟損失,按鑒定費票據1,300元原審法院予以確認;8.交通費,曾XX就醫、往返鑒定乘車實際產生了交通費,其主張交通費672元,含急救車費500元,符合實際,原審法院予以確認;9.曾XX因交通事故造成兩處十級傷殘,曾XX主張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曾XX的經濟損失總計為182,844.35元。
二、關于各方當事人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自交強險出臺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成為非強制的保險,可作為交強險的補充。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本質上都是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時的保障,但二者在保障范圍、保障限額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先由交強險負責賠償,超出賠付范圍的,再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交強險脫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還在保險期內的,則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雖然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湘M×××××號輕型自卸貨車交強險已處于脫保狀態,某保險公司可不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義務,但由于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還承保了肇事車輛湘M×××××號輕型自卸貨車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有效期間內,且吳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未超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故對于曾XX的損失182844.3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三、吳XX墊付費用的處理問題。吳XX辯稱其向曾XX墊付了醫療費27780元及急救車費500元,合計28280元,曾XX方對該金額不持異議,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及時化解糾紛,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即由某保險公司在應給付曾XX的賠償費用182844.35元中予以扣除后直接支付給吳XX。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給曾XX的實際費用為154564.35元(182844.35元-28280元)。某保險公司經原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原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曾XX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54564.35元;二、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吳XX墊付費用28280元;三、駁回曾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38元,減半收取619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理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因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致使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脫保的,根據《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應該由本案的投保義務人即吳XX在交強險范圍內自行賠償曾XX損失。另外,涉案交通事故除了造成曾XX的損失外,案外人陳佐禹的損失經法院認定為2,616.49元,根據《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關于“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之規定,曾XX的損失在交強險中的比例為99%{四舍五入,即185,460.84元÷(2,616.49元+185,460.84元)},也即吳XX應該賠償曾XX120,780元(122,000×99%),但吳XX已經墊付28,280元,剩余的損失92,500元(120,780元-28,28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中予以賠付。剩余的損失62,064.3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中予以賠付。
關于上訴理由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關于“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因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保險人之間另有合同約定,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鳳岡縣人民法院(2019)黔0327民初3243號民事判決;
二、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曾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62,064.35元;
三、限吳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曾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92,500元;
四、駁回曾XX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1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38元,由曾XX負擔56元,由吳XX負擔94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5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婁 強
審判員 賀燦燦
審判員 施正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振偉
書記員鐘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