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與無錫市亞華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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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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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1民初345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嘉善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縣-123號。
法定代表人:譚X。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女,漢族,住安徽省鳳臺縣,系業務經理。
被告:無錫市亞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宜興市。
法定代表人:俞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男,漢族,住江蘇省宜興市,系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宜興市、102號、112號303室、304室、401室、501室。
負責人:黃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鑫運輸公司)與被告無錫市亞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華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鑫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被告亞華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原告匯鑫運輸公司撤回對駕駛員胡黎明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另因重新委托評估,依法扣除審限88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匯鑫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亞華物流公司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3705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4日23時48分許,李創新駕駛牌號為皖S×××××/皖S×××××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至浙江省境內的S12(申嘉湖)高速公路往湖州方向0公里+900米處,與胡黎明駕駛的牌號為蘇B×××××/蘇B×××××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普通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李創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胡黎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報廢,此外,原告還支付了路產損壞、拖車施救費等各項損失。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亞華物流公司答辯稱,按照責任認定,由法院依法判決。只認可一次評估費,重新評估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關于重新評估的結論我方認為過高,因評估結論低于原告訴請定損金額,不同意承擔兩次評估費用,由法院判決。
原告針對自己的主張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原被告的企業信息打印件各1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的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及被告的交強險保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及購買保險情況的事實;3.中衡保險公估公司評估報告原件1份,證明:原告車輛損失是215000元的事實;4.施救費、吊車費、拖車費合計6800元的發票打印件、復印件各一份,高速公路路產賠償4500元的發票打印件、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因本次事故原告支付修理費、救援費、路產損壞費用等事實。5.評估費用發票復印件2份(加蓋評估公司發票專用章),證明:就本次評估支付10750元的事實。6.車輛檢測報告二份,證明:事故車輛狀況。7.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機動車解體證明復印件各1份,證明:事故牽引車已經報廢的事實。
對上述原告提交的證據,經被告質證,本院認證如下:被告對證據1、2、4、6、7均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系真實合法,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應予確認。對證據3,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系單方委托,未列明車輛受損項目及維修費用,提出重新評估申請;亞華物流公司意見以重新評估后的評估報告為準,本院委托重新評估,故對此證據不予采信。對證據5,被告亞華物流公司對證據本身沒有異議,只認可一次評估費。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評估費發票系為本案訴訟而所作評估發生,真實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亞華物流公司庭后提交了商業險保單照片打印件,保險內容與庭審陳述一致,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庭前向本院提出重新評估申請,本院委托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對本案所涉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評定皖S×××××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為203000元,重新評估公估費116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對公估報告、公估費發票原告匯鑫運輸公司、被告亞華物流公司質證意見均為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結論過高,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認為公估報告與發票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基本一致。
另查明,皖S×××××重型半掛牽引車/皖S×××××重型普通半掛車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原告匯鑫運輸公司,李創新為原告雇傭的駕駛員,皖S×××××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其中牽引車商業險的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34670元。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蘇B×××××重型普通半掛車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亞華物流公司,胡黎明為被告雇傭的駕駛員,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部分,根據各方的過錯等情況承擔。本案中,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原告匯鑫運輸公司所雇傭的駕駛員李創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亞華物流公司所雇傭的駕駛員胡黎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的合理損失先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責由原告自負70%的責任,被告亞華物流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被告亞華物流公司的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車輛損失費203000元,施救費、吊車費、拖車費計6800元,路產賠償費4500元,合計214300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財產損失項下2000元),商業險限額內賠付(214300-2000)×30%=63690元,兩險合計65690元。第一次評估費10750元,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本院重新委托評估后未予采信第一次的評估報告,但該評估費用系原告為確定事故損失提起訴訟所產生的必要支出,對此程序性支出,本院確定由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按責任認定承擔,即原告匯鑫運輸公司承擔7525元,被告亞華物流公司承擔3225元。重新評估的報告略微降低了原評估金額,故重新評估公估費11600元,按勝負比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0953元,原告匯鑫運輸公司承擔64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65690元;
二、被告無錫市亞華物流有限公司償付原告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評估費32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預付的重新評估公估費116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0953元,由原告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承擔647元;
四、以上一、三項相抵,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65043元;
五、駁回原告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85元,減半收取793元,由原告蒙城縣匯鑫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63元,由被告無錫市亞華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閩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姚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