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XX與某保險公司、趙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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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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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4民初11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饒河縣人民法院 2019-12-11
原告:曲XX,男,漢族,黑龍江省饒河縣居民,現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原告曲XX之妻),女,漢族,饒河縣居民,現住饒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男,漢族,饒河縣居民,現住。
被告:某保險公司,所在地址佳木斯市郊區。
代表人:張俊,總經理。
被告:趙X甲,男,漢族,饒河縣居民,現住。
原告曲XX與被告、被告趙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曲XX委托代理人趙X乙、周XX,被告趙X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曲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趙X甲賠償修車費68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日12時許,我雇傭的司機孫銘德駕駛我的貨車(牌號為黑D×××××)沿Y006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遇對向張海超駕駛牌號黑R×××××(車主是被告趙X甲)重型作業車由西向東行駛。因路面結冰孫銘德駕駛車輛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放橫,兩車相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饒河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孫銘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海超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時,我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我的車在建三江廣源鈑金噴漆店修理花費6800元,應該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提供書面答辯稱,原告的汽車營運證和駕駛員上崗證在事故發生時均無效,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定,原告的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被告趙X甲承認原告所述事實,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饒河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2018年12月2日12時許,原告的車輛與被告趙X甲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雙方車輛受損。原告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趙X甲方負次要責任。原告提供建三江廣源鈑金噴漆店汽車修理費票據一份,擬證明原告的車輛在建三江廣源鈑金噴漆店修理,修理費6800元。原告提供營運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自己的營運證沒有過期。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質證,被告趙X甲對原告的證據沒有異議。本院經審查對以上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以上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日12時許,孫銘德駕駛原告的貨車(牌號為黑D×××××)沿Y006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遇對向張海超駕駛被告趙X甲的重型作業車(牌號黑R×××××)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相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雙方車輛均有損壞。經饒河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趙X甲方負次要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車輛保險期間內,但駕駛員的上崗證過期未驗。原告修理汽車花費6800元。趙X甲已從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領取第三章交強險理賠款2000元。
本院認為:一、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駕駛員上崗證過期未驗是否應當免除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原告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未向原告明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合同的簽名不是原告親自書寫,自己只是按照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指示轉款交保費;這些事實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知道。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盡到提醒注意義務,原告對該免責條款不予承認,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不予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請求免除保險理賠責任,本院不予支持。二、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趙X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的車輛維修損失6800元,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項下先予賠償2000元,趙X甲已領取,應由其負責給付原告。其余4800元,按責任比例劃分由趙X甲賠償1440元,原告自己承擔3360元。三、對于原告自己承擔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曲XX汽車修理費33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
二、被告趙X甲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344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元、被告趙X甲負擔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