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XX與董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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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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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9005民初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潛江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聶XX,女,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住潛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潛江市浩口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X,男,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住潛江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潛江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員工。
原告聶XX與被告董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被告董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聶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董X賠償聶XX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254448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1日6時50分,董X駕駛鄂N×××××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荊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荊新線75KM+500M(后湖郵政門前路段)處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聶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聶XX受傷,兩車受損,構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確認,董X承擔全部責任,聶XX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聶XX被送往湖北江漢油田總醫院住院治療。另查,董X駕駛的鄂N×××××號小型普通客車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聶XX合法權益,請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董X辯稱:我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聶XX的損失應該由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我墊付了14000元,要求在本案中處理,請聶XX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真實性、責任認定合法性無異議。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憑票據賠付。本案醫療費某保險公司墊付了10000元,應予以扣減,同時醫療費應該扣減20%非醫保用藥。聶XX訴請的后續醫療費、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以及精神撫慰金標準過高,雖共同選擇鑒定機構,在鑒定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與聶XX代理人無法聯系,且時間倉促,某保險公司要求陪同鑒定的合法權益未得到保障。營養費、誤工費的計算單位標準過高。交通費過高。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條款約定范圍內,不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確認證明力并佐卷。針對雙方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為:1、聶XX提交的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和法醫司法鑒定室鑒定意見書,是本院委托具備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程序合法,予以采信;2、聶XX提交的交通費票據系連號定額發票,無法顯示乘車時間和起始地點,但結合其受傷住院的實際情況,可作為酌定交通費的依據;3、聶XX提交的營業執照、證明、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其在劉杰經營的潛江市宏源水產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實,但其提交領條系復印件,未提交原件進行核對,且聶XX當庭自述的領取工資方式與證人陳述的領取工資方式不一致,其收入情況亦無其他證據佐證,對領條不予采信,對證明、證人證言部分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21日6時50分許,董X駕駛鄂N×××××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荊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荊新線75KM+500M(后湖郵政門前路段)處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聶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聶XX受傷,兩車受損,構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經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董X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聶XX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事發后,聶XX在湖北江漢油田總醫院住院治療28天,共花去醫療費45937.6元。其傷情經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和法醫司法鑒定室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7000元,誤工時間180天,護理時間90天,營養時間60天。聶XX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
事故車輛鄂N×××××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權人為董X,其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董X為聶XX先行墊付14000元,某保險公司為聶XX先行墊付1000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前,聶XX在劉杰經營的水產門店工作(該門店持有以劉杰為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對外以潛江市宏源水產有限公司名稱營業)。本案審理過程中,聶XX自愿放棄以4800元/月為標準主張誤工費,變更為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34280元/年計算。
本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認定董X承擔全部責任、聶XX不承擔責任,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恰當,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聶XX的合理損失,根據其訴訟主張及法定的賠償范圍,并參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確認如下:1、聶XX主張醫療費45937.6元、伙食補助費2240元(28天×80元/天)、后續治療費17000元、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天)、護理費9590.4元(90天×106.56元/天)、殘疾賠償金137820元(34455元/年×20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符合法定賠償項目和標準,予以支持;2、聶XX主張誤工費28800元(180天×110元/天),后變更為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34280元/年計算,因其未提交的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收入水平,結合其實際工作情況及訴訟主張,其誤工費應為16905.2元(34280元/年÷365天×180天);3、聶XX主張交通費760元,結合其受傷住院的實際情況,酌定400元。上述確認的合理損失共計239693.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醫療費用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費用項下110000元,扣除已先行墊付的10000元),不足部分119693.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聶XX的合理損失中應由董X承擔的部分能夠獲得某保險公司足額賠償,董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董X主張聶XX返還其先行墊付的1400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聶XX返還給董X。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不屬于當事人的爭議范圍,由本院依法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聶XX229693.2元。
二、原告聶XX返還被告董X14000元,此款由本院在第一項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聶XX229693.2元中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董X。
三、駁回原告聶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16元,減半收取2558元,鑒定費2500元,共計5058元,由原告聶XX負擔170元,被告董X、被告某保險公司各負擔24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