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甘0191民初27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永登縣人民法院 2019-12-17
原告:何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甘肅恒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黨XX,男,住蘭州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蘭州新區。
負責人:武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何XX與被告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被告黨XX、中華聯合財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黨XX賠償原告醫藥費22223.73元、護理費1062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費309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4000元、傷殘賠償金59914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共計121156.53元;2.判令被告中華聯合財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17時30分,黨XX駕駛本人所有的車牌號為甘A.****2號小型客車,沿蘭州新區文曲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現代職業學院西南門掉頭時,將行人何XX撞倒在地,致何XX受傷。蘭州新區交警大隊認定黨XX負事故全部責任,何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何XX被送往甘肅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側鎖骨遠端骨折、左踝關節腫脹、氣滯血瘀,并行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經鑒定,何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續治療費為16000元。后何XX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黨XX對上述事實無異議。
被告中華聯合財險公司辯稱,對于何XX十級傷殘的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后續治療費沒有實際發生不予承擔,其他訴訟費用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2日17時30分,黨XX駕駛本人所有的車牌號為甘A.****2號小型客車,沿蘭州新區文曲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現代職業學院西南門掉頭時,將何XX撞倒,致何XX受傷住甘肅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治療,醫院診斷何XX右側鎖骨骨折、左外踝骨骨折、腦外傷后綜合征,并行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何XX住院13天,產生醫療費22223.73元,由被告黨XX支付。經蘭州新區交警大隊認定,黨XX負事故全部責任,何XX無責任。2019年7月29日何XX委托甘肅金輪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鑒定,經鑒定,何XX因交通事故致右鎖骨骨折,累及右關節活動略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醫療費約為14000---16000元。
另查明,何XX住院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由被告黨XX支付。故何XX撤回對醫療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準許。
再查明,黨XX駕駛本人所有的甘A.****2號小型客車在中華聯合財險公司投了交強險。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何XX提交的鑒定意見是否應當采納。經查,何XX提交的甘肅金輪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中華聯合財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存疑,但其在舉證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其放棄該權利,且其沒有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故本院對其當庭所提的重新鑒定申請予以駁回,對何XX提交的鑒定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何XX的經濟損失應當由中華聯合財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黨XX予以賠償。經查,(一)何XX住院產生醫療費為22223.73元,已全部由黨XX支付,本院予以確認;其住院13天,住院伙食補助支持1300元(13天X100元);后續治療費根據鑒定意見,酌定支持14000元。共計37523.73元。上述費用由中華聯合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10000元,不足部分27523.73元由黨XX賠償,由于黨XX已實際支付了22223.73元,剩余5300元應當繼續支付。(二)何XX共住院13天,考慮出院后仍需要一定期限護理,故護理期限酌定為73天,護理費支持10626元(53130元&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何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共計69857.2元;
二、黨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何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共計5300元;
三、鑒定費4000元由黨XX負擔;
四、駁回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6元,減半收取計503元,由黨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薛國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趙 潭
書記員 陳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