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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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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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268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范X,男,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男,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負責人:乙,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范X與被告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及張XX、被告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范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甲、某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35000元(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甲、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2日6時55分,甲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號:×××)行至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果各莊村西倒車時,適有范X站立,雙方接觸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范X受傷。此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確定甲負全部責任。事發當日范X被送至北京北亞骨科醫院住院治療5天,出院診斷為:胸腹聯合傷、膈肌破裂(膈疝)等。經查甲駕駛的事故車輛事發時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損失賠償問題未能解決,為此范X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甲辯稱:事故屬實,責任認定認可。事發時我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發后我墊付了范X的部分醫療費用,針對范X本案中的醫療費損失我認為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屬實,責任認定認可。甲駕駛的事故車輛事發時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5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針對范X本案中的合理合法損失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22日6時55分,甲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號:×××)在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果各莊村西由西向東倒車時,適有范X在此站立,雙方接觸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范X受傷。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燕山大隊處理,認定甲負全部責任。事發當日范X被送至北京北亞骨科醫院住院治療40天,出院診斷:胸部閉合性損傷,腹部閉合性損傷,失血性休克等。住院期間范X預交了住院預交款35000元。因存在欠費,北京北亞骨科醫院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了欠費通知單(主要內容為:患者范X,入院日期2019年9月22日,出院日期2019年11月1日,患者總費用156117.94元,預交金36500元,住院欠費總金額119617.94元)。
經查,事發時甲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5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設定有不計免賠)。另查,事發后甲墊付了范X的部分醫療費用。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案、診斷證明書、預交款收據、欠費通知單等證據在案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甲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事發時甲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先后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對范X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超出上述保險賠償范圍的合理損失再由事故責任人甲賠償。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核,可以確認目前在治療中范X已形成了35000元的醫療費損失,該損失因在某保險公司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故均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甲本案中除承擔案件受理費外不必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范X醫療費10000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范X醫療費25000元。
三、駁回范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元由甲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建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劉 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