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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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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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民終2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墊江縣。
負責人:郁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鄧曉,重慶融益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001200911857735。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丙,男,穿青人,住貴州省織金縣。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X,男,漢族,住貴州省織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田倫利,黔西縣中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墊江縣。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經理。
一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
一審原告:陸XX,女,漢族,住址同上。
一審原告:代X,女,漢族,住址同上。
一審原告:甲,女,漢族,住址同上。
一審原告:乙,男,漢族,住址同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丙、陳X、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一審原告李XX、陸XX、代X、甲、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44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渝B×××××號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陸XX、代X、甲、乙因其親屬李國祥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渝B×××××號車投保的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陸XX、代X、甲、乙因其親屬李國祥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33917.71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陳X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費6251元(緩交),減半收取3125.5元,由原告李XX、陸XX、代X、甲、乙負擔7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345.5元,于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詢問筆錄及運單證明事故發生時車輛裝載的貨物重量為33.15噸,已經超過法定的裝載質量,屬于明顯的超載行為,依照保險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之規定,上訴人商業險應當免賠10%。同時依據《不計免賠率險》第二條“下列情況,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而增加的……”之約定,因為超載免賠10%也是屬于不計免賠險的責任免除范圍,不能因為投保了不計免賠而免除該約定的免賠率。被上訴人對保險條款的約定均無異議,即認可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率,故應當支持上訴人提出的商業險免賠10%的主張。
被上訴人陳X答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的車輛是停放著的,超載不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且被上訴人投保有不計免賠險,上訴人不享有10%的免賠權。投保人投保不計免賠險的目的是出現免賠情形時把本應由自己負責的賠償責任轉嫁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采用格式合同,在不計免賠以外又規定免賠情形,減輕保險人責任,加重投保人責任,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被上訴人X丙、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一審原告李XX、陸XX、代X、甲、乙未作答辯。
本案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在案事實證明,案涉車輛在上訴人處已經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險。不計免賠險作為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附加險,其作用是對抗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不計免賠。也就是說,在購買投保不計免賠險后即可必然不受本案中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事故責任免賠率的約束。即保險合同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因案涉車輛已購買了不計免賠險而不得約束被保險人。故上訴人主張其應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賠10%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駕駛人李國祥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以及未降低行駛速度;次要原因是駕駛人X丙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所致。案涉車輛的超載行為并不屬于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也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以不計免賠險第二條主張應免賠10%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5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孝春
審判員 王 云
審判員 郭少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云嬌
書記員 鄧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