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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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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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民終4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威寧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26780190XXXX。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吳芳,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男,彝族,農民,初中文化,住貴州省威寧縣。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琴艷,貴州瀾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尚XX,男,漢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威寧縣。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威寧縣福源城市公交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26556634XXXX。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尚XX、威寧縣福源城市公交客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59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寧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車輛修理費29675.00元;二、駁回原告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0.00元,由原告李X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內承擔100元財產損失。事實及理由:一、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在駕駛人無責任時,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僅應承擔100元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二、根據最高法的答復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應當分責分項進行賠償。
被上訴人李X、尚XX、威寧縣福源城市公交客運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因此,只要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是對受害人的利益進行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僅僅明確了保險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并沒有對被保險人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進行區分,也沒有對醫療費、死亡殘疾賠償、財產損失等進行區分。故一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不分責不分項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其應在交強險分責分項賠償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孝春
審判員 王 云
審判員 郭少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云嬌
書記員 鄧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