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王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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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民終3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
負責人:毛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女,漢族,農民,住岳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甲,安徽中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儲XX,男,漢族,住岳西縣。
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岳西縣。
原審被告:岳西縣電動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縣。
法定代表人: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乙,該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樓七層。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X乙、原審被告儲XX、王X甲、岳西縣電動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動公交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8民初32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如下:一、王X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172595.3元,由乙保險公司賠償135778.6元,由甲保險公司賠償36816.71元,上列款項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此款匯至:戶名:岳西縣人民法院執行款(案款)專戶,開戶行:中國銀行岳西縣支行,帳號:62XXX62】;二、駁回王X乙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44元,由王X乙負擔144元,乙保險公司負擔12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600元;鑒定費3090元,由儲XX承擔1090元,由岳西縣電動公交有限公司承擔2000元。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減少上訴人賠償殘疾賠償金110057.06元及誤工費24320元;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1、原審認定王X乙誤工費標準依據不足。王X乙發生事故時64歲,已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原審認定其誤工費標準僅有一份公司內部出具的誤工及收入情況證明,無相關勞動合同、銀行流水、工資冊、納稅證明予以佐證,庭后補充的村委會證明未經過上訴人質證,上訴人對該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2、《關于王X乙案件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及相關問題的回復函》未經上訴人質證;3、上訴人對鑒定機構的選取及鑒定場所、鑒定時機、鑒定結論均存在異議,原審法院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同意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直接判決上訴人賠付王X乙九級傷殘賠償金是錯誤的。
王X乙辯稱,1、原審認定王X乙誤工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王X乙為證明自己的誤工損失向原審提交的證據有工作單位營業執照、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收入證明、村委會證明,足以證明其誤工損失;2、被上訴人要求本案重新鑒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王X乙不同意協商鑒定機構情況下,指定鑒定機構符合法律規定,被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7條的規定情形,故原審法院不予準許被上訴人重新鑒定,以涉案鑒定結論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完全合法合理。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電動公交公司同意上訴人的意見。
本院二審過程中,乙保險公司、電動公交公司對村委會證明及《關于王X乙案件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及相關問題的回復函》補充質證認為,1、對村委會證明的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證明內容不屬于村委會職權范圍,簽字人員身份不明;2、對回復函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回復函內容不能解釋上訴人上訴狀所提出的異議。本院認證認為,對村委會證明和復函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誤工費標準問題,年滿60周歲的受害人提供勞務合同、聘用合同、工資表、單位誤工證明等主張誤工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王X乙提供的工作單位營業執照、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收入證明、村委會證明等證據來認定其誤工費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其次,關于本案傷殘等級鑒定的問題,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鑒定意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原審法院不予重新鑒定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88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葉武
審判員 金京
審判員 崔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海云
書記員張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