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夏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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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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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民終37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區、2302、2303、2304。
負責人:秦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鹿X,安徽元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XX,女,出生,漢族,住址安徽省岳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儲X,女,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岳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男,出生,漢族,住址安徽省岳西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夏XX、儲X、胡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8民初27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核減67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誤工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1200元)。事實和理由:一、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定錯誤,夏XX住院時間為29日,一審法院卻認定為30日;二、誤工費的認定存在錯誤,根據夏XX的診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可以確定其誤工期為85日,一審判決卻依據鑒定意見120日予以確定明顯存在錯誤,故夏XX的誤工費應為8500元(100元/日X85日);三、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夏XX雖然肋骨骨折,但其損害沒有進行手術治療,且沒有構成傷殘,不應支持精神撫慰金;四、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鑒定費也存在錯誤,交強險限額內實行分項賠償,鑒定費不再分項限額范圍內,三者險承擔直接損失,鑒定費不屬于直接損失。
夏XX提交書面答辯狀稱,一、出院記錄和費用清單明確記載夏XX自2019年4月29日入院,2019年5月28日出院,共計30天;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對受害人的損失數額作出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在明知鑒定機構對受害人三期作出鑒定的情況下,上訴人如對鑒定結論不服,完全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一審期間,上訴人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結論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根據鑒定結論認定夏XX的誤工期并無不妥;三、夏XX的身體損傷已達輕傷二級,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夏XX的精神撫慰金僅為2000元,符合法律規定;四、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的范疇,且系夏XX實際支付,夏XX在事故中無責,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儲X、胡X未作答辯。
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夏XX交通事故損失36743.51元【醫療費6443.51元;護理費7800元(60天*130元每天);誤工費14400元(120天*120元每天);營養補助費60天,按30元每天計算,合計1800元。伙食補助費60天按30元每天共計1800元。交通補助300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司法鑒定費1200元】并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9日16時10分。儲X駕駛牌號為皖AXXXXX小型汽車在岳西縣老福運來停車場附近路段變道時與夏XX駕駛的皖HXXXXX普通摩托車發生刮擦,造成夏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岳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儲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夏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夏XX當即被送往岳西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至2019年5月28日出院。訴訟前,夏XX自行委托安徽利民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及三期進行評定,2019年8月1日,安徽利民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夏XX因交通事故致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等,經治療,同時結合CT片示:右側共計3肋以上骨折,該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被鑒定人夏XX三期評定:①誤工期以傷后120日為宜。②護理期以傷后60日為宜。③營養期以傷后60日為宜。
另查明,夏XX系岳西縣天堂鎮城東社居委居民,其多年在家族產業葉氏建材(其丈夫、兒子所有)務工,月收入約3000元。事故發生時,儲X持有C1駕照,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肇事車輛皖AXXXXX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胡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儲X為夏XX墊付醫療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儲X駕駛小型汽車行駛時,與夏XX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夏XX在事故中受傷,儲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夏XX的合理損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醫療費夏XX主張6443.51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且有醫療費發票相佐證,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夏XX主張1800元(60天X30元/天),夏XX實際住院30天,其主張按30元/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確認該項費用為900元(30天X30元/天);3.營養費夏XX主張1800元(60天X30元/天),保險公司認為營養期過長,但在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采信安徽利民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意見,夏XX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4.誤工費夏XX主張14400元(120天X120元/天),保險公司認為誤工期過長,但在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采信安徽利民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意見,確認誤工期為120天,夏XX主張按120元/天進行補償,但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在葉氏建材的誤工收入只有100元/天,故本院確認其誤工損失為12000元(120天X100元/天);5.護理費夏XX主張7800元(60天X130元/天),保險公司認為護理期過長,但在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采信安徽利民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意見,確認護理期為60天,雖然夏XX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按130元/天支付了護理費,但其支付標準過高,不應得到支持,本院確認該項費用為7408.80元(60天X123.48元/天);6.交通費夏XX主張3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7.鑒定費夏XX主張1200元,有鑒定費發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本院將鑒定費與案件受理費一并納入訴訟費用確定由當事人負擔;8.精神撫慰金,本院結合夏XX傷情達輕傷二級且在事故中無責任,酌情支持2000元。上述經本院核定的各項損失合計30852.31元(不含鑒定費)。
儲X因負有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夏XX身體受傷,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皖A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夏XX的事故損失未超出保險限額,故夏XX的事故損失30852.31元由某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夏XX在獲得理賠后應返還儲X墊付款2000元。
某保險公司提出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抗辯意見,鑒定費、訴訟費均系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并依法由法院決定由當事人各方負擔,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理據不足,不予采納。據此,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夏XX交通事故損失30852.31元(夏XX在獲得理賠后返還儲X墊付款2000元);二、駁回原告夏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9元,鑒定費1200元,合計155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09元,夏XX負擔250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亦未對原審證據復核。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原判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的認定是否正確。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夏XX自2019年4月29日住院治療至2019年5月28日出院,住院時間共計30日,一審法院按30日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正確。
關于誤工費,夏XX的誤工期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為120日,鑒定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法院依據鑒定意見確定夏XX的誤工期為120日并無不當。
關于精神撫慰金,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本案中,事故造成夏XX多發性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等,雖未構成傷殘等級,但經鑒定評定為輕傷二級,且夏XX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一審法院確定精神撫慰金2000元適當。
關于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某保險公司要求不承擔鑒定費的主張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葉武
審判員 金京
審判員 崔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健
書記員張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