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6民終153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
代表人:于海鵬,該分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鶴壁市鶴山區。
原審被告:閆XX,男,漢族,住鶴壁市淇濱區。
原審被告:鶴壁市平原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壁市山城區。
法定代表人:晁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候XX,男,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原審被告閆XX、鶴壁市平原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2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陳XX對某保險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由陳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司機閆XX不在事故車輛上,沒有駕駛車輛,車輛處于停放狀態。因此,本案糾紛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應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陳XX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錯。二、陳XX的傷情不構成十級傷殘,達不到十級傷殘的認定標準。三、陳XX的戶口簿顯示其服務處所為礦務局三礦,屬工人編制,由國家財政發放工資,不存在誤工費減少的情況,不應當支持誤工費。
陳XX辯稱,事故發生時,閆XX在肇事車輛上操作車輛卸貨,陳XX在車下打開車輛箱板時,被車輛所載水泥熟料燙傷。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客觀真實。陳XX傷殘等級是由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認定。陳XX原為三礦工人,因單位效益不好,于2017年7月下崗停發工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閆XX述稱,閆XX駕駛的涉案車輛屬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平板自卸掛車在卸貨時必須先打開安全鎖,再打開門板鎖。然后駕駛員上車調整車廂位置,打開驅力器開關,車廂通過液壓系統,慢慢向右側翻的過程中,右側門板自動打開,所裝貨物流出。閆XX指導陳XX打開車廂門回到駕駛室后,操作車輛側翻時,車廂內的熟料流出,車門將陳XX推翻,熟料壓到陳XX身上。
平原公司述稱,同意閆XX的意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保險期限內被駕駛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害,應對第三者承擔相應的損害責任賠償。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平原公司賠償陳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等費用283096.86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豫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為平原公司,閆XX系平原公司雇傭的司機,2018年3月25日4時10分許,閆XX駕駛該車在封丘縣××××村乾坤水泥廠內自西向東行駛時,閆XX操作不當導致車內熟料泄露,車門將陳XX推翻,造成陳XX受傷。該事故經封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閆XX負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陳XX無事故責任。陳XX受傷后到封丘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3月25日入院,2018年3月25日出院,住院1日,產生醫療費用1267.25元;后因傷情到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3月25日入院,2018年7月20日出院,住院117日,產生醫療費用65894.25元。住院期間,平原公司為陳XX墊付醫療費用66000元。
閆XX所駕駛的豫F×××××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6日0時到2018年4月5日24時,其中死亡傷殘責任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責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責任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6日0時到2018年4月5日24時,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50萬元。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交強險、商業險保險期間。
2019年6月20日,鶴壁天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鶴天鶴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16號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陳XX外傷導致雙下肢皮膚中度燒傷,遺留雙下肢皮膚瘢痕形成,其損傷致殘程度構成十級傷殘;2、被評估人住院期間前2個月需要部分生活護理2人,其余住院時間需部分生活護理1人,出院后仍需要部分生活護理依賴1人,護理期限為1個月;3、被評估人外傷后致雙側下肢皮膚中度燒傷,入院后行雙下肢創面擴創植皮,左大腿取皮術手術,經住院治療,目前其原始傷情已基本愈合,現遺留形成皮膚瘢痕無需后期特殊治療。陳XX支出鑒定費2500元。
陳XX系鶴壁市城鎮戶口,交通事故發生之日,陳XX已滿50歲,截止定殘之日,陳XX已滿51歲。陳XX需扶養母親1人,陳XX母親史培清需扶養5年,系農村戶口,共有子女2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予以賠償。閆XX駕駛平原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豫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于操作不當,在行駛時導致車內燃料泄露,車門將陳XX排翻,造成陳XX受傷。該事故經封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陳XX不承擔責任,故陳XX所遭受的各項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平原公司予以賠償。
陳XX各項損失為:1、對陳XX主張醫療費67161.25元,根據封丘市人民醫院及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住院票據,上述醫療費用共計67161.5元,對陳XX主張67161.25元醫療費予以支持;2、對陳XX主張護理費22413.96元,根據認定的事實,陳XX住院共計117天,參照鶴壁天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鶴天鶴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16號鑒定意見書,住院期間前2個月生活護理依賴2人,其余時間護理依賴1人,出院后1個月需生活護理依賴1人,護理人員工資參照河南省居民服務業2018年工資標準39522元/年,故陳XX的護理費應為22413.85元[39522年/年÷365日×(60日×2人+87日×1人)=22413.85元],對此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對陳XX主張誤工費76103.24元,結合認定的事實及陳XX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陳XX從事運輸行業,陳XX住院117天,出院后還需1個月的護理期限,按照2018年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業標準61455元/年計算,誤工費應為24750.37元[61455元/年÷365日×(117天+30天)=24750.37元],對此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對陳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5850元,陳XX住院時間為117日,按每日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5850元(117日×50元=5850元),予以支持;5、對陳XX主張營養費2340元,陳XX住院時間為117日,按每日20元計算,營養費應為2340元,對此予以支持;6、對陳XX主張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陳XX的傷情經鑒定十級傷殘,截止定殘之日,陳XX年滿51歲,根據河南省城鎮居民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故殘疾賠償金應為63743.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63743.38元),對此予以支持;7、對陳XX主張精神撫慰金15000元,因陳XX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根據認定的事實,酌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8、對陳XX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25980.03元,結合認定的事實,陳XX需扶養母親1人,根據2018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0392.01元計算,陳XX母親扶養費應為2598.00元(10392.01元×5年×10%÷2人=2598.00元),對此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9、對陳XX主張交通費2000元,陳XX住院期間為117日,按每日20元計算,交通費為2340元,現陳XX主張交通費2000元,系陳XX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對此予以支持;以上1-9項共計195856.85元。因鑒定支出鑒定費2500元,不計入陳XX的損失,列入訴訟費部分處理。
綜上,陳XX的各項合理損失為195856.85元,該損失不超出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平原公司為陳XX墊付了66000元醫療費,該部分損失本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故某保險公司應將墊付的醫療費66000元返還給平原公司。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XX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補助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29856.85元;二、某保險公司返還平原公司墊付款66000元;三、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546元,鑒定費2500元,共計8046元,由陳XX負擔247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567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經審查當事人一審提交的有效證據,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審理查明確認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本案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案事故發生在封丘縣××××村乾坤水泥廠院內,該廠區道路雖然屬于單位內部管轄范圍,但其并不是只允許本單位車輛通行的密閉空間,買賣貨物必然需要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和使用,仍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道路的范疇。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根據生活常識,貨車的使用價值圍繞著貨物運輸這個核心問題而得以實現,貨物運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就是裝貨、運輸、卸貨,運輸過程的每個環節均是使用機動車的過程。閆XX駕駛肇事車輛卸貨時,操作不當導致車內熟料泄露,造成陳XX受傷,屬于在使用投保車輛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害,一審將本案事故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并根據已查明事實認定閆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出陳XX不構成十級傷殘的上訴理由。本案訴訟過程中,陳XX對其損傷是否構成傷殘、是否繼續治療等內容申請司法鑒定。由人民法院委托,鶴壁天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鶴天鶴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1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人具有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該鑒定意見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根據鑒定意見陳XX外傷后致雙側下肢皮膚中度燒傷,入院后行雙下肢創面擴創植皮,左大腿取皮術手術。陳XX外傷導致雙下肢皮膚中度燒傷,遺留雙下肢皮膚瘢痕形成,其損傷致殘程度構成十級傷殘。某保險公司對其主張陳XX不構成十級傷殘并未提出明確的依據,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出陳XX為礦務局三礦工人,由國家財政發放工資,不存在誤工費減少的情況,不應當支持誤工費的上訴理由。陳XX被鶴壁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礦裁員后,從事交通運輸行業工作。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陳XX不存在誤工費減少的情況,本院對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案經調解無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1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翁煜明
審判員 苗國慶
審判員 王建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