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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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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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民終23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500859875XXXX。
法定代表人:金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生于1997年2月1日,漢族,四川省富順縣人,住四川省富順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男,生于1986年9月26日,漢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余市安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袁河經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502098086XXXX。
法定代表人:付XX,總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胡XX、黃XX、新余市安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興汽車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案,不服大關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624民初3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本案法律事實是:2018年7月31日,胡XX駕駛牌照為川A×××××輕型倉柵式貨車沿G85銀川-昆明高速公路昆明至重慶方向行駛,23時26分許,行駛至G85銀川-昆明高速公路K1642+200M處(王家山大橋)時與道路中落石相撞后停于道路應急車道內;當晚23時30分,黃XX駕駛牌照為贛K×××××重型倉柵式貨車途經該路段時,與道路中落石相撞后又與川A×××××輕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川A×××××輕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即胡XX受傷、兩車及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胡XX受傷后即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41天。出院診斷為:“1.右前臂毀損離斷傷;2.左手及腕部碾壓傷:中指近節不全性離斷傷,拇短伸肌腱斷裂等損傷;3.左上肢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4.創傷失血性休克;5.失血性貧血、低蛋白癥;6.右側第10、11肋骨折;7.雙肺挫傷;8.胸椎骨折可能;9.代謝性酸中毒并乳酸性酸中毒;10.腹腔積液;11.左側顳池蛛網膜囊腫;12.大腦鐮出血;13.上額竇、蝶竇、篩竇、額竇積液;14.左側頭頂部皮膚軟組織挫傷;15.左眼上斜肌麻痹(原因待查,滑車神經損傷);16.左耳后裂傷。出院醫囑:“繼續定期護理、定期檢查、繼續康復治療等”。胡XX出院后分別于2018年10月9日、11月5日在西南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富順縣人民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本起交通事故經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水昭高速(高等級)公路交巡警大隊第53069912018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胡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2月25日四川聯立司法鑒定中心對胡XX的傷殘評定為:“右前臂毀損傷致右前臂近端以遠缺失評定為六級傷殘,左手多發性損傷致左手功能喪失分值25分評定為九級傷殘,左腕部多發性損傷致左腕關節活動功能喪失43%評定為十級傷殘”;同時對胡XX之父胡居財評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胡XX的后續治療費及殘疾輔助器具費重新鑒定,云南德林義肢康復器材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6月14日對胡XX的輔助器具配臵鑒定為:“前臂肌電假肢價格為人民幣24000元/具,該產品可正常使用肆年,每肆年更換一次,每年的維修費為假肢價格的10%”;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6月21日對胡XX的后續治療費評估為5000元。另查明,事故發生時胡XX年滿21周歲,自2017年3月起居住于城鎮,并從事貨物道路運輸行業。尚有被扶養人胡居財、被撫養人胡梓鑫兩人;胡居財(生于1963年9月16日)與張賢珍共同生育有胡XX及胡長英兩個成年子女;胡XX與關曉英共同生育有一子胡梓鑫(生于2018年11月26日)。黃XX駕駛的贛K×××××重型倉柵式貨車系向安興汽車運輸公司租賃的車輛,該車已由安興汽車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乘坐胡XX車輛的喻劍出具說明,在此次事故中受輕微皮外傷,未產生醫療費用。事故發生后黃XX向胡XX墊付了150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了重新鑒定費80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為,本案焦點在于:胡XX的各項損失應當如何認定以及責任應當如何承擔。關于費用認定問題,因胡XX主張的損失系按“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計算,故本案結合其提供的證據確定為:1.醫藥費130792.45元(含住院費123049.25元、檢查費審查確定為444.20元、購藥費729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2018年云南省國家機關一般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即100元×41天=4100元,胡XX只主張2050元予以支持;3.護理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參照上述標準計算為100元×41天=4100元;4.誤工費參照交通運輸業收入標準從住院日起計算至實際定殘日前一天,即92327元÷365天×146天=36930.80元;5.殘疾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為30996元×20年×53%=328557.6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胡居財19560元×20年÷3人×53%=69112元,胡梓鑫19560元×18年÷2人×53%=93301.20元;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用計入殘疾賠償金,合計胡XX的殘疾賠償金為490970.80元;6.后續治療費依評估意見確定5000元;7.交通費因無票據證明,結合本案實際,酌情支持1000元;8.處理事故相關費用12726元(含施救費、吊車費、停車費、拖車費、殘肢處理費);9.財產損失費41805元(含路產損失7490元、車輛損失依定損單確定34315元);10.殘疾輔助器具費依云南德林義肢康復器材司法鑒定所“每具人民幣24000元,每肆年更換一次,每年維修費為假肢價格的10%”的評定意見,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2018年人口平均壽命70周歲計算,因保險公司同意按照75周歲計算,予以準許,即(75歲-22歲)÷4年×24000元/具/次+(75歲-22歲)×24000元/具/次×10%=445200元;11.鑒定費2500元(含胡XX傷殘等級鑒定費1000元、胡居財勞動能力鑒定費700元、重新鑒定費800元);12.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上述費用共計1183075.05元。胡XX主張的營養費、“三期”費不予支持。關于責任承擔問題,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安興汽車運輸公司將車輛出租給黃XX駕駛并使用,因黃XX駕駛的車輛已由安興汽車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事故發生均在保險期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付,仍有不足的才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之規定。某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胡XX醫療費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胡XX財產損失2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0000元,共計122000元。剩余1061075.05元,按道路交通事故確定的主次責任即黃XX承擔70%的責任后,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額范圍內賠付742752.54元,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足以賠付,故黃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胡XX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共計12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胡XX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處理事故相關的費用、財產損失、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61075.05元的70%,即742752.54元;(上述第一、二項合計864752.54元,扣減黃XX向胡XX墊付的15000元,及保險公司墊付的鑒定費800元后,某保險公司實際應賠償胡XX以上損失共計848952.54元);三、某保險公司退還黃XX向胡XX墊付的費用15000元;四、駁回胡XX要求新余市安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的請求的其余訴訟請求。(上述第一至三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14950元,減半收取74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232.5元,胡XX負擔2242.5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其上訴理由是:1.胡XX系農村戶口,胡XX居住在城鎮,收入來源于城鎮的證據不足,一審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其各項損失證據不足。2.根據人損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參照護理費的賠償期限確定,根據受害者的年齡、健康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超過20年,一審拋開法律規定,按照代理人意見計算胡XX的殘疾輔助器具費錯誤。代理人在代理詞中用錯誤方法計算了殘疾輔助器具賠償金。法律的適用和對案件的承認不是同一問題,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和認可人民法院可以采信,但代理人的意見不能改變法律規定。3.沒有證據證明胡XX之父和子女屬于城鎮居民,一審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錯誤。
胡XX作了二審服判答辯。
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除對一審認定胡XX自2017年3月起居住于城鎮,并從事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的事實有異議外,對其余事實無異議,對雙方無異議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歸納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對某保險公司持上訴異議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一審適用城鎮標準計賠胡XX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合法恰當。2.一審對胡XX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確定是否合法恰當。
關于焦點一,胡XX主張其在城鎮居住,生活來源于城鎮,一審訴訟中,胡XX提交了富順縣童寺童家寺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富順縣童寺鎮紅財村民委員會證明租房協議、建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車輛委托服務管理合同,并申請證人曾某、李某出庭作證,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證明胡XX自2017年3月起居住于城鎮,并從事貨物道路運輸行業,一審對該事實進行認定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一審認定該事實的證據不足,但未提交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認為,胡XX雖是農村戶口,但其居住和生活來源于城鎮,參照《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精神,一審以城鎮居民標準確定胡XX殘疾賠償金及胡XX之父胡居財、胡XX之子胡梓鑫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合法恰當。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一審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胡XX的各項損失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焦點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根據前述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應自輔助器具確定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此后再發生殘疾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胡XX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為20年÷4年×24000元/具/次+20年×24000元/具/次×10%=132000元。期滿再發生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胡XX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輔助器具費。一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雖然認可殘肢輔助器具費可以計算至胡XX年滿75周歲,即支持胡XX53年(75歲-22歲)的殘疾輔助器具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的該處分行為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損害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為無效處分,一審依據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的無效處分行為確定胡XX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期間不當,依法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胡XX的殘疾輔助器具費在本案中應支持20年的上訴主張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除上述費用外,雙方當事人對一審確定的胡XX的各項損失及責任劃分未提出上訴異議,視為服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綜上,胡XX的各項損失為:醫藥費130792.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50元、護理4100元、誤工費36930.80元、殘疾賠償金328557.60元;胡居財被扶養人生活費69112元,胡梓鑫被扶養人生活費93301.20元;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用計入殘疾賠償金,胡XX的殘疾賠償金合計為490970.80元、后續治療費5000元、交通費1000元、處理事故相關費用12726元、財產損失費4180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2000元、鑒定費2500元、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上述費用共計869875.05元。某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胡XX醫療費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胡XX財產損失2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0000元,共計122000元。剩余747875.05元(869875.05元-122000元),按道路交通事故確定的主次責任即黃XX承擔70%的責任后,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額范圍內賠付523512.54元(747875.05元X70%),扣除黃XX向胡XX墊付的15000元及保險公司墊付的鑒定費800元后,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胡XX507712.54元(523512.54元-15000元-800元)。其余損失由胡XX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關縣人民法院(2019)云0624民初343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胡XX122000元;
三、扣除黃XX向胡XX墊付的15000元及保險公司墊付的鑒定費800元后,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胡XX507712.54元;
四、某保險公司退還黃XX向胡XX墊付的費用15000元;
上述第二至四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
五、駁回胡XX要求新余市安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
六、駁回胡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950元,減半收取74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737.50元,胡XX負擔3737.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9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475元,胡XX負擔747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長 王 碧
審判員 劉太永
審判員 李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陳浩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