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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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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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民終405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1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高新區。
負責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山東魯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農民,住山東省高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高唐圣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第三人:王X乙,女,漢族,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經理,住山東省高唐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原審第三人王X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6民初1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均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王X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本院指定的時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XX賠償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21450元;2.上訴費由張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評估機構經現場勘驗被保險車輛,確定被保險車輛的車門確實進行了更換,并出具意見認為損壞的車門即可以采取更換方式也可以采取維修的方式。更換方式的評估價格和實際維修價格差距也不大,某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實際維修價格賠償第三人不違反公平原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二、張XX申請評估的鑒定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無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被上訴人張XX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違反公平原則。2016年5月14日,我在金城路與春長街路口倒車時與魯A×××××號車發生了刮擦,造成對方車右門出現了部分劃痕。對方提出要4000元,經協商后雙方同意2000元了事,我方保險公司進行了賠付。從2016年5月14日至今車主從沒向我主張過權利。事故發生時,魯A×××××號車的車主王X乙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的負責人。某保險公司在為魯A×××××車定損時沒有告知我,我不認可。一審法院以山東交院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的能夠修復的評估意見認定車損價值合法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其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張XX賠償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車輛損失214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張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14日11時20分左右,張XX駕駛魯P×××××號轎車在高唐縣金城路與春長街路口西紫鉆KTV門口由東向西倒車時,與由南向北行駛李凱駕駛的魯A×××××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唐大隊經調查,于2016年5月22日出具第37152612016005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凱不承擔事故責任。
張XX駕駛的魯P×××××號轎車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李凱駕駛的魯A×××××號小型客車車主王X乙,王X乙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352486.4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永安財產保險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對王X乙受損車輛現場拍照,確定王X乙的車損已經超過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于2016年5月24日直接向王X乙賠償車損2000元。
事故發生后,李凱向某保險公司報案,該保險公司對王X乙魯A×××××號轎車核定損失后,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定損意見為:更換部件左前車門和左前車門密封件,材料費費11310元,工時費12145.51元,扣減殘值5.51元,車損總價值23450元。某保險公司、王X乙、濟南達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三方完全同意某保險公司核定的價格修理。濟南達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結算單,并開具維修發票。2016年6月1日,某保險公司扣除張XX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已賠償的2000元,直接將維修費21450元賠償王X乙。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保險人代位權訴訟。張XX不認可某保險公司對王X乙的魯A×××××號轎車的車損價格,要求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評估。原審法院委托山東交院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魯A×××××號轎車的損失價值進行評定,該評估機構于2019年7月2日出具交鑒字(2019)第S177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評估意見為:(1)魯A×××××號車輛更換右前門損失金額為18688元;(2)不更換右前門的損失金額為10585元。張XX支付鑒定費3000元。張XX陳述王X乙放棄向其主張交強險限額之外的損失,但其沒有提交有效證據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張XX因違法倒車造成王X乙車輛損壞,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庭審中表示認可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審法院予以采信。張XX因過錯造成王X乙財產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某保險公司評定的魯A×××××號轎車的損失金額,是在可以換門維修也可不換門維修的情況下,采取更換車門的維修方案的情況下作出的,該評估報告違反財產損害賠償一般原則,原審法院不予采納。該車損應當依照鑒定機構評定不更換車門的修復金額認定為10585元。由于王X乙為魯A×××××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魯A×××××號轎車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了賠償,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要求張XX賠償超過原審法院核定金額部分的損失,沒有事實根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車損鑒定費,是為了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在商業綜合保險合同中對鑒定費的承擔與被保險人王X乙有明確約定,該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扣除張XX參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2000元,張XX的賠償金額為858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判決如下:一、張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魯A×××××號轎車的賠償款8585元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6元,減半收取計1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1元,張XX負擔67元。鑒定費3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張XX已經墊付,本案執行時,由某保險公司交付張XX)。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某保險公司對王X乙魯A×××××號轎車核定損失后,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定損意見為:更換部件右前車門和右前車門密封件,材料費費11310元,工時費12145.51元,扣減殘值5.51元,車損總價值23450元。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一、一審判決認定王X乙車輛損失金額為10585元依據是否充分;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本案的鑒定費用。
關于原審判決認定王X乙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0585元的依據是否充分的問題。保險公司對于車輛損失部件的處理意見以修復為主,即損失部件可以進行修復使用,且修復后不影響該部件的正常使用功能的,應當進行修復處理。如果損失部件無法修復的,可以更換損失部件。關于王X乙的車輛損失,原審法院已經委托了山東交院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評定,鑒定評估意見為更換右前門的損失額為18688元,不更換右前門的損失額為10585元,故王X乙的車輛右前門不屬于必須更換的情形。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王X乙的車輛損失應當為不更換車門的修復金額10585元并無不當。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本案鑒定費用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鑒定費系為確定損失數額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平安保險聊城公司主張不應承擔鑒定費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對于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中車輛受損部位的認定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鳳魁
審判員 劉 穎
審判員 陳家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端陽
書記員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