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茌平縣九州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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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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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民終405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區。
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古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茌平縣九州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縣。
法定代表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山東德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茌平縣九州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3民初34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古XX,被上訴人九州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施救費10000元。2.訴訟費用由九州物流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事故發生在山東省-濱州市-鄒平市-銀河物流-202路,施救費發票開具單位為鄒平縣長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施救費發票金額為13062元明顯過高,九州物流公司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實際產生的施救費依據(如轉賬記錄等),并應詳細說明施救項目、施救公里數等佐證施救費產生的合理性。二、根據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清障服務收費的通知[魯價費發(2012)45號]中計算標準,施救費明顯過高。三、根據保險合同第26條,結合保險法之規定,訴訟費用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九州物流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證據支持,依法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九州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九州物流公司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共計108062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10日,九州物流公司為魯P×××××-魯P×××××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機動車商業險各一份,其中主車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223000元,掛車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81090元,且投有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2019年7月21日3時許,周修剛駕駛冀B×××××-冀D×××××號重型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北外環南王家村路段時,與停車狀態的韓相樹駕駛的魯P×××××-魯P×××××號重型貨車發生事故,后與停車狀態的孫興昌駕駛的魯P×××××-魯P×××××號重型貨車發生事故,造成九州物流公司所有的魯P×××××-魯P×××××號重型貨車損壞,該事故經鄒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場勘查認定周修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韓相樹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孫興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九州物流公司支付施救費13062元,并單方委托茌平縣海名洋車輛評估有限公司對魯P×××××-魯P×××××號重型貨車的車損進行評估,經評估車損為92300元,九州物流公司支付評估費2700元。庭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于上述評估結果提出異議,并對魯P×××××-魯P×××××號重型貨車的車損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原審法院司法技術科委托,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認定,PM2351-魯P×××××號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58206元,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果無異議,九州物流公司認為鑒定報告評定的車損數額過低,與九州物流公司的實際損失不符。雙方對損失賠償協商不一,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九州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積極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保險合同簽署后,九州物流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全額交納的保險費用,因此,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理應依照保險條款約定,積極賠償九州物流公司方因本次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對于PM2351-魯P×××××號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庭審過程中,在雙方共同參與下,經原審法院司法技術部門委托,聊城天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鑒定結論。鑒定結論顯示PM2351-魯P×××××號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58206元,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無異議,九州物流公司認為鑒定報告評定的車損數額過低,與九州物流公司的實際損失不符,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對于PM2351-魯P×××××號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應當認定為鑒定結論所顯示的58206元;對于車輛的施救費13062元,九州物流公司提交了施救費發票,且發票上有明確的施救部門及施救項目,九州物流公司在本案中為防止、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施救費用13062元,沒有超過本案投保的保險金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對于鑒定費2700元,因該評估為九州物流公司單方委托做出,且評估結果與重新鑒定的結果存在明顯差額,該評估報告并不能反映九州物流公司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因此,九州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部分費用,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向九州物流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施救費共計7126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茌平縣九州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及施救費共計71268元。二、駁回茌平縣九州信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61元,減半收取1231元,由茌平縣九州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4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91元。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清障服務收費的通知[魯價費發(2012)45號]一份,擬證明根據車輛救援清障服務收費標準,一審法院認定的施救費過高。九州物流公司經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證據系某保險公司自行打印,無任何單位公章。另外,該文件規范的是高速公路車輛救援的收費情況,而涉案事故并非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該證據與本案不具備關聯性。
九州物流公司提交了施救詳情說明一份及微信轉賬記錄三份,擬證明施救及轉賬的詳情。某保險公司經質證認為,經查看微信轉賬的原始載體,對于三次微信轉賬無異議,但認為九州物流公司陳述的現金支付2650元不太合乎情理。
對于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清障服務收費的通知[魯價費發(2012)45號]一份,經核實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涉案事故并未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故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對于九州物流公司提交的轉賬記錄,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
二審查明:涉案事故發生后,施救單位用鏟車清理了地面貨物,并用其他車輛將貨物運走,后將魯P×××××/PWT51掛車吊裝并拖至附近的修理廠。九州物流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分兩次向施救方轉賬500元、6962元,于2019年8月9日向施救方轉賬2950元,現金支付2650元。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審判決認定施救費為13062元是否明顯過高;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九州物流公司對于其主張的施救費為13062元,提交了鄒平縣長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的發票,發票上載明施救費數額為13062元。對于施救費的支付方式,九州物流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予以證明,雖然微信轉賬記錄顯示通過該方式付款共計10412元,但九州物流公司若僅付款10412元,鄒平縣長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不會為其開具施救費數額為13062元的發票,其主張其余2650元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符合常理。某保險公司主張原審法院認定車輛施救費13062元過高,并提交了相應的計算標準,但其提交的是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清障服務的計算標準,且未說明其主張施救費為3062元的詳細構成。綜上,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施救費為13062元并無不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該項費用并非九州物流公司的原因產生,而系某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履行理賠義務而造成的不必要支出,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所稱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鳳魁
審判員 陳家勇
審判員 劉 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唐端陽
書記員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