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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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686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0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水廠腳)聯邦金座寫字樓12層、13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0670737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汪文武,男,漢族,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汪應紅,貴州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謝曉婷,貴州眾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金碧兵,男,漢族,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汪文武、金碧兵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3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貴F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投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賠付原告汪文武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鑒定費共計37598.65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貴F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投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賠付被告金碧兵因本次交通事故墊付原告汪文武的住院醫療費20080.9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貴F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投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代原告汪文武直接賠付被告金碧兵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共計2138.15元;四、駁回原告汪文武的其他本訴請求;五、駁回被告金碧兵的其他反訴請求。本案本訴受理費393元、反訴受理費25元共計418元,由原告汪文武與被告金碧兵各負擔209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金碧兵系無證駕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汪文武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金碧兵予以賠償;一審判決上訴人代汪文武向金碧兵支付的2138.15元應從賠償汪文武的金額中扣除。
被上訴人汪文武、金碧兵未作答辯。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被上訴人金碧兵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系無證駕駛為由主張不予賠償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對二被上訴人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所作認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汪文武因自身過錯應當賠償被上訴人的2138.15元,不屬于貴F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賠償的范圍,不應由上訴人公司賠償,應由被上訴人汪文武向被上訴人金碧兵直接賠付,一審法院在已全額判決上訴人公司賠償被上訴人汪文武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公司代被上訴人汪文武向被上訴人金碧兵賠償經濟損失2138.15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相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328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四、五項;
二、撤銷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32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被上訴人汪文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金碧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共計2138.15元。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1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36元,共計125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800元,被上訴人汪文武負擔245元,被上訴人金碧兵負擔20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孝春
審判員 羅 珣
審判員 郭少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偉科
書記員 鄧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