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孫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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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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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民初59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尉氏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李XX,女,漢族,住。
被告:孫XX,女,漢族,住尉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南智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開封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665976XXXX。
負責人:姚XX,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男,漢族,住尉氏縣。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李XX訴被告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李XX,被告孫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26478.16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7日17時許,孫XX駕駛豫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尉氏縣城文化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右轉彎時,與同向行駛李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李XX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孫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豫B×××××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入有交強險、商業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孫XX辯稱:1.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所產生的費用;2.被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3.被告為原告墊付了1500元,原告在收到賠付后應當予以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發生事故時間不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不予賠付;2.要求數額過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7日17時許,孫XX駕駛豫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尉氏縣城文化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右轉彎時,與同向行駛李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李XX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尉氏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被告孫XX于2019年9月25日在某保險公司全額繳納保費。事故發生后,李XX在尉氏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4天,支付醫療費7388元。
另查明,肇事車輛豫B×××××上一年度強制保險到期日為2019年9月29日24時,孫XX于2019年9月25日預交下一年度強制保險、商業險保費,保單生成時間為2019年9月25日。按照慣例,保險公司應將強制險從2019年9月30日零時開始履行保險義務,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將強制險保險期間定為2019年10月11日零時至2020年10月10日二十四時止。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據此認定孫XX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孫XX在某保險公司入有交強險、商業險,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由孫XX承擔。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未發生在強制險保險期間。本院認為孫XX在上一年度保險到期日前足額預交下一年保險費,按照慣例及交易習慣,保險公司應自動銜接上一年度保險期間,因保險公司疏忽沒有自動銜接,導致被告所駕車輛發生非正常銜接期間,某保險公司應對該期間發生的本次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公司其辯稱意見不予支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案事實,本院確認在該交通事故中原告李XX的損失為:醫療費7388元,護理費為3678.8元(34×108.2元/天),誤工費為4348.6元(34×127.9元/天),營養費680元(34×2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34×50元/天),交通費根據案情酌定為800元。以上共計18595.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18595.4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元,由被告孫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文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