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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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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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402民初30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李XX,女,漢族,農民,現住葫蘆島市南票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慶江,系葫蘆島市南票區高橋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葫蘆島市龍港區。
法定代表人馬謙,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曉鵬,男,滿族,公司職員,現住葫蘆島市連山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興城市#-1-107#。
法定代表人毛麗,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坤,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現住興城市。
原告李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慶江、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曉鵬、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坤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原告李XX撤回了對王建立、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遼寧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2019年7月10日,我駕駛遼P×××××本田轎車與被告王建立駕駛的獵豹越野車遼P×××××在建昌縣鴿子洞路口相撞,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建昌縣交警大隊認定我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建立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遼P×××××獵豹越野車車主是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遼寧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此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交有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我在被告乙保險公司交有車損險,被告乙保險公司也應賠償。我與幾被告多次協商賠償未果,故訴訟于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施救費43603元;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賠償車輛修理費29597元、施救費228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遼P×××××在我公司承保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已對原告車輛在強制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本案中應予以扣除。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一、事故經過及責任,2019年7月10日,原告李XX駕駛遼P×××××號車與被告王建立駕駛的遼P×××××在建昌鴿子洞路口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建昌縣交警大隊認定李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建立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保險人李XX在我司承保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54253.60元(含不計免賠)。商業險的保險期限為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二、針對原告各項訴求答辯意見:1、財產損失費用,參考車損評估報告、維修費用票據,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16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2、根據條款,訴訟費、鑒定費郵遞費等屬間接費用,我公司不予賠付。綜上所述,我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賠付合理損失,對于不合理訴求,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15時許,原告李XX駕駛遼P×××××本田轎車在建昌縣鴿子洞路口左轉彎時與案外人王建立駕駛的遼P×××××車輛相撞,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建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原告李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建立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遼P×××××號車輛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遼寧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所有,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李XX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理賠限額54253.60元,保險期限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乙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遼P×××××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經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鴻翔資產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遼鴻翔車評字[2019]第039號評估報告書,認定遼P×××××小型轎車損失的市場價值為29597元,被告乙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3000元,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有車輛損失29597元、施救費2280元。另查明,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已經賠付原告李XX財產損失2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修理收據、施救費收據、維修明細清單、車輛駕駛證及行車執照、保單抄件等證據材料載卷為憑,經開庭質證,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原、被告均無異議,王建立應依據責任認定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因王建立駕駛的遼P×××××越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100萬元,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先行予以賠償,后在商業第三者險理賠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李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內對原告剩余損失予以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關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要求按責任比例承擔鑒定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李XX的合理經濟損失合計31877元,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應予以扣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財產損失29877元的30%,即8963.1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剩余財產損失20913.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李XX承擔;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荀巍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