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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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民終30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6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男,生于1968年12月5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X,黃梅縣池九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黃梅縣池九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
主要負責人:羅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湖北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男,生于1992年9月17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上訴人郭XX、因與被上訴人胡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21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XX上訴請求:1、改判胡X賠償住宿費4600元、護理費11664.32元,共計人民幣16264.3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由某保險公司、胡X承擔本案的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住宿費由被上訴人承擔?;颊吖鵛X住重癥病室又因精神障礙需要人員護理,因病情特殊醫生不讓擠睡在一張床上,故護理人梅翠珍只有到賓館居住,上訴人住院46天,護理人在賓館居住46天照顧上訴人,產生的住宿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二、護理費按護理人員梅翠珍從事的金融行業標準計算。上訴人住院期間一直由妻子梅翠珍護理,護理人梅翠珍自2017年9月開始在人壽保險公司銷售保險,工資按基本工資4900元+提成計算,因本次交通事故后梅翠珍一直住賓館護理上訴人,保險公司停發了梅翠珍的工資。根據上訴人提供的梅翠珍的銀行流水上有明確注明,梅翠珍從事的保險金融行業屬實,其護理費應當按金融行業標準計算。
針對郭XX的上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的護理費、住宿費合理,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針對郭XX的上訴請求,胡X未提供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司少承擔16000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庭審結束后,在法院的允許下,我司在一周內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并說明了充分的理由,即傷者出院情況與鑒定所描述完全不符,我司已將不相符的位置進行標注提交給法院。一審駁回我司重新鑒定的申請明顯有誤。郭XX鑒定時未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參與,屬單方面的行為,我司有理由對傷者提出重新鑒定。二、法院按照鑒定時間認定誤工時間不合理。郭XX提供的誤工依據缺失勞務合同、銀行流水、收入減少證明等證據。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郭XX辯稱,本案的某保險公司沒有書面申請重新鑒定,也沒有充分的理由和重新鑒定的范圍,因此一審沒有作出重新鑒定程序合法。2、郭XX誤工費計算到定殘前一天,符合法律規定,誤工損失標準依據建筑行業標準計算證據充分,理由是村委會證明其從事的行業是水電工,所施工的建筑公司也認可了郭XX從事水電安裝行業,我們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郭XX從事水電行業,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郭XX從事水電工作,按建筑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胡X未提供答辯意見。
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胡X賠償郭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等共計266811.48元;2、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直接賠付給郭XX;3、某保險公司、胡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3日18時許,胡X駕鄂J×××××5小型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沿江一級公路分路鎮濠湖橋村交叉路口路段時,與郭XX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致郭XX受傷,車輛受損,該起事故經黃梅縣交警認定,胡X負全部責任,郭XX無責。郭XX受傷后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171醫院治療,共計住院46天,用去治療費45774.2元。團風正昂法醫司法鑒定所[2018]臨鑒字第110號法醫司法鑒定書結論:郭XX誤工時間為180日,護理時間為60日,營養時間為90日,鑒定費為2100元,后期治療費為3000元,鑒定時間2019年6月12日;九江正青法醫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J117號法醫司法鑒定書結論:郭XX顱腦損傷傷殘評定為九級,鑒定費1000元;九××病學司法鑒定所[2019]精鑒字第019號司法鑒定書結論:車禍與郭XX精神障礙間存在因果關系,檢查及鑒定費1894.5元。車輛損失960元,評估費300元。胡X駕駛鄂J×××××5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在郭XX住院期間支付醫療費10000元。郭XX從事建筑行業,其居住在城鎮。
一審法院認為,胡X駕鄂J×××××5小型汽車同郭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郭XX受傷,黃梅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胡X負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郭XX無責,予以確認;鄂J×××××5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且郭XX的各項損失合計數額均在保險限額內,故郭XX各項損失經核實確認后由該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訴前支付給郭XX的10000元,可從賠償款中扣減;郭XX傷殘程度為九級,但未提供喪失勞動能力證據,故對其主張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于本次事故直接侵權人胡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由胡X承擔本案的鑒定費、評估費及訴訟費。郭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結合其請求,核定如下:醫療費45774.2元,后期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100元/天×46天),營養費2000元(酌定),護理費6394.03元(38897元/365天×60天),誤工費26504.87元(53746元/365天×180天),交通費1500元(酌定),傷殘賠償金137820元(34455元/年×20年×20%),鑒定費及評估費5294.5元,車輛損失費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共計239847.6元。判決如下: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郭XX224553.1元(239847.6元-鑒定費5294.5元-10000元);由胡X賠償郭XX鑒定費及評估費5294.5元;駁回郭XX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上訴人郭XX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一、一份證人申請書,一份證戴某中出具的證明。擬證明:郭XX從事的是建筑行業。證據二、梅翠珍工商銀行九江支行的銀行流水(2017年9月21日-2018年8月29日)、一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出具的證明,擬證明:護理人員梅翠珍從事金融保險行業,其護理費應當按該行業計算。
某保險公司質證稱,證據一不能達證明目的。證據二中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出具的證明的三性都有異議,該證明沒有落款日期,其在中國人壽上班應當有社保、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收入減少證明。對梅翠珍的銀行流水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工資的發放應當以基本工資為準,我們認為誤工損失按基本工資為準,應當提供事故后的工資流水證明其因護理導致工資停發收入減少等事實。
胡X未質證。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新證據,郭XX妻子梅翠珍的微信朋友圈截圖和視頻,擬證明:郭XX的精神是正常的。
郭XX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應該提供原件××病不是外傷性的病,其病情不能從外表觀察的到,只能通過法醫鑒定確認。郭XX是輕××病,不是重××病,不能從外觀觀察到。視頻說明不了時間,不能說明是受傷后的事情,上面的人物也看不清楚,無法證明是郭XX本人。
胡X未質證。
經雙方質證,本院認為,針對郭XX提交的證據一,可以與其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構成完整的證據鏈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針對郭XX提交的證據二,梅翠珍的銀行流水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不屬于二審中出現的新證據。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達到其擬證明目的,對證據二不予采信。針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與本案爭議的事實無關聯性,不能達到其擬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分述如下:
一是誤工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規定,本案中,根據郭XX在一審和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長期從事水電安裝工作,由于郭XX無固定收入也無法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故一審法院參照建筑業標準計算其誤工費并無不當。由于郭XX是顱腦受傷,精神狀態亦不穩定無法持續從事水電安裝工作,一審對其誤工時間計算到定殘前一日亦無不當。
二是護理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彪m然護理人梅翠珍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荊門分公司工作,但是其收入并不固定,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護理期間實際減少的收入以及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故一審法院照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其護理費并無不當。
三是住宿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备鶕鲜龇梢幎?,梅翠珍在郭XX住院期間的住宿費并非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疇,一審未予支持其住宿費并無不當。
四是重新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當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認定事實的依據。本案中,郭XX系精神狀態不穩定,是否系精神疾病需專門的鑒定機構確認,僅憑醫院的出院記錄難以反駁鑒定結論。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拒絕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郭XX、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2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423元,郭XX負擔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焱奇
審判員 林 俊
審判員 涂建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閆思
書記員朱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