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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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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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7民初1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誠信求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競秀區。
負責人:李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網上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金8785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9日,原告為自有的冀F×××××-冀F×××××半掛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限額157040元、掛車限額59488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2019年10月15日21時許,劉紅濤駕駛冀F×××××-冀F×××××半掛貨車在于家莊鄉郭村綠化環保有限公司院內倒車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失。此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并由保定市滿城區公安局于家莊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予以證實。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本車施救費65000元。原告車輛損失經雙方共同委托,冀F×××××評定為51876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600元,冀F×××××評定為2288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就上述損失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因數額產生爭議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公正判決。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請法院依法核實駕駛人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是否有效并按期年檢,核實此事故責任是否是保險責任,原告起訴的數額過高本公司不認可,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原告李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一、原告身份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司機的駕駛證及保單,證實原告的主體身份及原告在被告投保情況。被告甲保險公司無異議。二、保定市滿城區公安局于家莊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側翻事故,甲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意見:沒有辦案人簽名,沒有對駕駛員駕駛狀態的描述,不能認定是保險責任。庭審結束后,保定市滿城區公安局于家莊派出所民警在此證據上簽名。三、施救費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證實事故發生后原告花費施救費65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意見:不認可,數額過高。四、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兩份及公估費增值稅普通發票兩張,證實事故發生后冀F×××××車損評定為51876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600元,冀F×××××車損評定為2288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意見:該車受損輕微,是否維修應提供修車費發票,鑒定結論數額過高。
綜合原、被告舉證、質證意見,本院認定證據如下:原告提交的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關于身份信息、權屬證書和資格證書,具有證據效力。原告提交的保定市滿城區公安局于家莊派出所情況說明,是公安機關接到有關當事人報警后,為當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具有證據效力。施救費票據是將出險車輛拖離事故現場所產生的勞務費用的票據,具有證據效力。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是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接受當事人雙方共同委托后,作出的鑒定結論,具有證據效力。評估費票據,是評估機構出具的關于收取評估勞務費用的票據,具有證據效力。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9日,原告為自有的冀F×××××-冀F×××××半掛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限額157040元、掛車限額59488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2019年10月15日21時許,劉紅濤駕駛冀F×××××-冀F×××××半掛貨車在于家莊鄉郭村綠化環保有限公司院內倒車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失。此事故發生后,保定市滿城區公安局于家莊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本車施救費6500元。原告車輛損失經原、被告共同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結論,評估冀F×××××損失為51876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600元,評估冀F×××××損失為2288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李XX為自有的冀F×××××-冀F×××××半掛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因事故受損,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告與被告共同委托有鑒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結果應予采信,對被告主張評估結果數額過高的請求不予采信。評估費是為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施救費是將受損的事故車討論事故現場至修理廠維修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甲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李XX車輛損失74756元、評估費6600元、施救費6500元,合計8785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XX保險賠償金87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泊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竹青
書記員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