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戴XX、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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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302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282680521XXXX,住所地靖江市巧麗公寓C區(漁婆南路60號)58-07。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江蘇恒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戴XX,男,住靖江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XX,男,住靖江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戴XX、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2民初13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鑒定報告中兩次影像學片,記載的肋骨骨折根數不一致,被上訴人拒絕提供影像片,且鑒定人出庭時亦拒絕提供當時拍攝的影像片,上訴人有理由懷疑該份鑒定報告存在虛假的鑒定結論,對該份鑒定報告不予認可。上訴人僅認可左側4-7肋骨骨折與本次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左側9、10、11肋骨骨折與本次事故無關,且左側3、8肋骨骨折不成立的。同時,請求二審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的申請。
宋XX到庭,但未陳述意見。
戴XX未到庭陳述意見。
戴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51935.5元(醫療費128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19935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100元、交通費3000元、財產損失328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仍有不足由宋XX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8月5日,宋XX駕駛蘇M×××××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至靖江市孤山鎮新莊村富民路與龔家橋交叉路口時,其車左側與由北向南由戴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前側發生碰撞,致戴XX受傷,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戴XX無責任。事發當天,戴XX至靖江雪秋骨康醫院住院治療至同年8月23日,診斷為左側4-7肋骨多發骨折、右側額頭部皮下血腫,戴XX在該院花費醫療費12333.5元(含就餐券100元)。2017年11月12日,戴XX因“左胸車禍外傷三月余,左胸痛”至靖江市人民醫院就診,該院CT診斷報告單診斷欄載明“全肋骨三維重建示:左側6、7、9、10肋骨折伴骨痂生長,左側3、4、5、8肋局部骨密度增高,骨折愈合中可能,請結合老片對比,胸骨體部陳舊骨折”,戴XX在該院花費醫療費545元。
一審另查明:蘇M×××××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后,宋麗并已墊付12136.5元(不含已支付戴XX的車損)。
審理中,經戴XX申請,一審法院委托了泰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的傷殘等級等進行了鑒定,該所分析認為被鑒定人戴XX左側多發性肋骨骨折,綜合分析多次影像檢查結合,被鑒定人左第3-10肋骨骨折部位相近,骨痂形成相似,應為一次損傷后形成,共8根肋骨骨折,無明顯畸形愈合改變,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戴XX因交通事故致多發性肋骨骨折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為90天,護理期及營養期均為60天。戴XX支出鑒定費2100元。因某保險公司對上述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經其申請,一審法院通知泰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人員徐常山到庭接受質詢,徐常山陳述:肋骨骨折以后影像檢查可能會出現骨折數目不一致的情況,因為肋骨骨折后會有一個愈合的過程,如果肋骨骨折不是很明顯,只有一條骨折線,沒有分離、旋轉或錯位,可能不明顯,早期的影像檢查發現不了,兩到三個禮拜后骨折處會形成骨痂,骨痂形成以后影像檢查相對會比較準確,能判斷出骨痂形成以前的骨折數目;戴XX剛開始拍片顯示4-7肋骨骨折,三個月以后CT復查顯示3-10肋骨骨折,這3-10的肋骨骨折骨痂形成的密度相似,骨折部位相近,所以我們認為是一次形成的,如果是陳舊性骨折,在第一次檢查時就會發現。對此,某保險公司認為,戴XX左側4-7肋骨陳舊性骨折,骨痂生長的發生發展形態學表現一致,與戴XX首次住院時所作診斷相印證,但左側9、10、11肋骨骨折的骨痂生長的發生發展與左側4-7肋骨骨折的骨痂生長的發生發展情況不一致,且鑒定報告中記載的左側3、8肋骨骨折未在影像片中得到印證,故某保險公司僅認可戴XX左側4-7肋骨骨折與本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左側9、10、11肋骨骨折應與本起事故無關,左側3、8肋骨骨折不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雙方對交警部門所作事故認定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認定。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予以照準。
泰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系一審法院根據戴XX申請依法定程序作出,根據鑒定人員的陳述以及靖江市人民醫院CT診斷報告單的診斷內容,不能排除戴XX3-10肋骨骨折與本案的關聯性,故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的證據,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關于戴XX的損失,依照法律規定結合戴XX所舉證據確定。醫療費,戴XX提供的病史資料與醫藥費票據等能夠相互印證,予以認定,但就餐費應予扣減。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戴XX醫療費中哪些屬于非醫保類用藥,可由國內哪些醫保類用藥替代以及替代的差價,一審法院對其要求扣除10%非醫保用藥的辯稱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據實計算。營養費,參照本地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護理費,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誤工費,戴XX所舉證據可以證明其事故前的從業情況,但不足以證明其存在固定收入,其亦未舉證近三年的收入狀況,誤工費可參照本地相近行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某保險公司雖對戴XX主張的誤工費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實,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營養、護理、誤工期限,參照鑒定結論確定。戴XX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長期居住于城鎮的事實,其請求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戴XX因交通事故受傷,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應予撫慰,具體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交通費,根據戴XX治療、處理事故等需要酌定。財產損失,戴XX提供的購車發票及證明不能體現與本起交通事故的關聯性,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確定事故造成戴XX損失:醫療費127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費1200元、護理費5400元、誤工費166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35255.5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未避免訟累,宋XX墊付的款項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戴XX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126411元,返還宋XX8844.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92元、鑒定費2100元,合計3292元,由宋XX負擔(此款戴XX已繳納,宋XX負擔的部分已從某保險公司的返還款中直接扣減給戴XX,不再另行支付)。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無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泰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5月26日作出的泰二院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2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一審中鑒定人已經出庭接受了質詢。現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論雖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或存在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該鑒定意見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其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據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上訴人戴XX的傷殘等級,并據此確定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當之處,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衛平
審判員 潘貽杰
審判員 顧春旺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