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105民初3297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2020-02-23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獲嘉縣。
委托代理人李行行,河南瀛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帥,河南瀛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鄭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負責人,彭永恒。
委托代理人顏邦靖,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2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行行;被告委托代理人顏邦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152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2016年11月23日,王XX駕駛豫G×××××(豫GXXX0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1133KM+800M處時,與停在應急車道內劉兵駕駛的在此路段進行施救作業的鄂A×××××輕型普通客車相刮擦,隨即,丁曉峰駕駛鄂S×××××輕型廂式貨車從后方駛來,撞上豫G×××××(豫GXXX0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右側,隨后,路偉駕駛遼A×××××(遼AXXX6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從后方駛來,車輛側滑撞上前方鄂A×××××輕型普通客車,鄂A×××××輕型普通客車向前移動又撞上鄂S×××××輕型廂式貨車,導致鄂S×××××輕型廂式貨車旋轉后與鄂A×××××輕型普通客車再次相撞,造成丁曉峰受傷,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路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丁曉峰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劉兵無責任。豫G×××××(豫GXXX0掛)號實際車主為王XX。該判決認定在該事故中,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損失由王XX按照20%進行賠償、路偉按照60%進行賠償。
另查明,2016年11月28日,孝感安捷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豫G×××××賠款鄂A×××××預付保證金貳萬元整(20000元),用于賠付事故車賠償金,案件結束后按照責任劃分賠償多退少補,(提供合法的評估定損單給予預付款方)。
2016年12月1日,鄂A×××××輕型普通客車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確定車輛損失及物損共計73900元。
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依照保險合同履行其義務。原告預付鄂A×××××車輛賠償金2萬元,注明多退少補,現經生效判決認定,本次事故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損失由王XX按照20%進行賠償,鄂A×××××車輛車損及物損共計73900元,故原告應對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支付鄂A×××××車輛車損及物損為14380元(73900-2000)×20%。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對原告墊付第三者金額中應付的車損及物損14380元賠付原告。
裁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王XX14380元;
二、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負擔4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田 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鞏鵬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