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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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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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民初36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樂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張X甲,女,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北德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負責人:王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公司職員。
原告張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的委托代理人任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付原告損失11158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冀AXXXXX系原告車輛,2019年4月24日在被告處購買機動車損失保險121363元、指定修理廠險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為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2019年7月31日,穆思圖駕駛冀AXXXXX號車在正常行駛,由于天氣惡劣,暴雨天氣導致路面積水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然此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合同雙方就理賠一事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貴院,請求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冀AXXXXX在我公司投保商業車損險,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我公司同意按照原告方與我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不在我公司賠償范圍內,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X甲所有的冀AXXXXX號小型轎車于2019年4月24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21363.2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2019年7月31日,冀AXXXXX號小轎車在正定縣行駛中由于惡劣天氣突降暴雨,導致該車受損,經張X甲委托河北匯滿鑫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總金額為111589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委托程序系單方委托,要求重新評估財產損失。本院委托溯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重新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公估報告,對車輛的估損金額為85459元,雙方對此鑒定結果無異議。重新公估鑒定費7811元,被告已支付。經查,該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以上情況有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公估報告等證材證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原告所有的承保車輛在保險責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备鶕艘幎ǎ蕾M是確定損失的必要支出,該費用應有被告保險公司承擔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所有的冀AXX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21363.20元,含不計免賠。原告損失范圍為:車輛損失費為85459元、公估費7811元,共計93270元,該損失未超出保險金額,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依法賠付,公估費7811元被告已支付,故不再作出處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被告抗辯不予承擔,由于被告保險公司未及時賠付原告車輛損失費導致訴訟,對該項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張X甲車輛損失費8545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0元,減半收取1265元(已收取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2530元,將上訴費直接匯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興支行,戶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XXX47),并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將銀行回單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連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趙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