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臧XX、葛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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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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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36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775275XXXX,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2號。
負責人: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江蘇博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臧XX,女,漢族,住興化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男,漢族,住興化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女,漢族,住興化市。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北京盈科(泰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北京盈科(泰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住山東省郯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山東鼎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郯城縣順行集裝箱貨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2759184XXXX,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
法定代表人:沈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臧XX、葛XX、陸XX、原審被告劉XX、郯城縣順行集裝箱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1民初47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事故車輛駕駛員劉XX未辦理從業資格證,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已在合同相關資料蓋章確認合同條款,視為投保人已認可某保險公司向其送達保單、合同條款及免責事項說明等,也已經知悉合同的相關條款內容。且被上訴人對我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并無異議。因此,某保險公司就免責事項已盡到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等發生效力。依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駕駛營運性貨車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以確認其是否具備行業基本技能。本案駕駛員劉XX未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根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在尚未辦理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擅自駕駛車輛進行道路運輸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葛中芹死亡、陸XX受傷,車輛受損,其造成的事故結果不但反映出駕駛員劉XX駕駛車輛能力不足,更加說明獲取從業資格證的重要性。劉XX發生事故的結果也印證了一個可能性,即未獲得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大大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風險。劉XX的行為不但違反了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約定,同時違反了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應予以駁回。
被上訴人臧XX、葛XX、陸XX答辯稱:1、劉XX在事故發生時,有B2駕駛證可以駕駛,本案的涉案車輛即使其未持有從業資格證,但是并不能代表其失去駕駛車輛的資格,也未有證據證實其沒有該資格證,就顯著增加了營運車輛的危險程度。根據保險合同司法解釋關于危險程度增加的相關規定,沒有從業資格證不屬于危險程度增加的條款規定,而本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從業資格證僅是對相關從事運輸行業駕駛員職業素養的基本評價。同時根據事故認定書可知,劉XX是否具有從業資格證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相應的過錯責任。2、上訴人與投保人簽訂商業險保險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將駕駛出租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無交管部門核發許可證或者其他必備證書作為免責條款,上訴人應當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3、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高法電(2019)761號電傳第二條規定,上訴人訂立保險條款時的免責條款中未將從業資格證的具體證書的種類和名稱列明并且經投保人確認。因此,上訴人不能盡到保險條款免責事由的解釋和說明義務。故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劉XX答辯稱:1、劉XX系涉案事故車輛的實際投保人,上訴人所謂的免責條款并未告知劉XX,劉XX在投保后五個月才獲得兩份保險單復印件,根本未見到所謂的保險條款;2、劉XX具有從業資格證,劉XX通過中介辦理了從業資格證,且前幾次保險事故理賠時,上訴人也查詢了從業資格證,驗證了從業資格證的真實性;3、按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其免責條款沒有應當具備的資格證書名稱,屬于表述不清,此條款對劉XX并未生效。
順行公司答辯稱:我公司系實際車主劉XX的掛靠經營單位,保險全部是實際車主劉XX辦理。我公司雖在投保人一欄中蓋章,但是在實際車主于2018年3月12日投保后,于2018年3月21日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僅拿一張不知道內容的紙張來蓋章,也未告知我公司工作人員內容,也從未提供過保險合同條款。作為蓋章人也不知道合同條款內容。因此,上訴人所謂的免賠條款對我公司是不生效的。
臧XX、葛XX、陸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劉XX、順行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5589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3日8時12分許,劉XX駕駛魯Q×××××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興化市229省道鹽錫線38km+800m路段由西向東駛進道路時,與由南向北葛中芹駕駛載帶陸XX的CN529號牌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葛中芹死亡、陸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興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劉XX駕駛超過核定質量的機動車違反通行規定上道路行駛,在駛進道路時,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未能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葛中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陸XX乘坐機動車,無與本起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據此認定:劉X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葛中芹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陸XX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劉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興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本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劉X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興化市人民檢察院已對劉XX提起公訴。劉XX對責任認定有異議,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證據,一審法院對該事故責任認定予以采納,并作為本起事故賠償的依據。另查,魯Q×××××重型倉柵式貨車登記所有人為順行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受害人葛中芹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是否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臧XX、葛XX、陸XX提供盛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龍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峰建設有限公司、興化市安豐鎮三莊村民委員會證明各1份,2018年4月4日,受害人葛中芹與上海運松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1份及太倉項目木工花名冊職工安全教育卡,葛中芹的龍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教育試卷、項目部安全知識考試題、木工、立模安全教育試卷各1份,葛中芹2009年12月8日在昆山市張浦鎮、2012年3月16日在昆山市淀山湖鎮的暫住證各1份,葛中芹生前記工本3份等,同時提供證人葛某1、葛某2到庭作證,證明受害人葛中芹長期在昆山等地從事木工工作,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一審法院庭后按證明上所留手機號碼聯系了龍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的陸松、昆山市玉峰建設有限公司項目部的秦伯軍,均證明葛中芹通過工程外包,在項目部做木工。一審法院認為臧XX、葛XX、陸XX提供的證據及到庭的證人證言之間形成了證據鏈,證明受害人葛中芹長期在昆山等地從事木工工作,故對葛中芹有關損害賠償費用適用城鎮居民標準的主張予以支持。另臧XX、葛XX、陸XX認可從交警大隊領取了35000元。另一受害人陸XX亦表示交強險由本案優先受償。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經舉證、質證,認定臧XX、葛XX、陸XX的損失如下:1、死亡賠償金47200元/年×20年=944000元;2、喪葬費39870元;3、葛中芹之母陸XX的被扶養人生活費:29462元/年×14年=412468元;葛中芹之子葛XX于事故發生時已滿18周歲,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4、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4000元;5、因劉XX非唯一賠償主體,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酌定為30000元;合計1430338元。因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110000元,超出部分,因劉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事故責任為1320338元×70%=924236.6元,因劉XX車輛超載,某保險公司免賠10%,商業險范圍內賠償924236.6元×90%=831813元,合計賠償941813元。劉XX應賠償924236.6元×10%=92423.6元,因受害人家屬已領取35000元,劉XX還應賠償57423.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臧XX、葛XX、陸XX因葛中芹死亡的各項損失計人民幣941813元。二、劉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臧XX、葛XX、陸XX因葛中芹死亡的各項損失計57423.6元。三、駁回臧XX、葛XX、陸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30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758元,劉XX負擔778元,其余由臧XX、葛XX、陸XX負擔。保全費1195元由劉XX負擔。因上述款項已由臧XX、葛XX、陸XX已墊交,故某保險公司在履行上述判決主文期限內將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一并給付臧XX、葛XX、陸XX12758元,劉XX給付臧XX、葛XX、陸XX1973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一份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出具的北京市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信息查詢結果:“經我委對北京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資格信息查詢,無姓名為劉XX(對應身份證號為)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質相關信息”,并加蓋該委員會印章,擬證明劉XX所持有的從業資格證是偽造的。臧XX、葛XX、陸XX質證認為無法審核,由法庭依法認定。劉XX質證認為,2017年9月劉XX在上海匯泰路由中介代辦的從業資格證,花費了2000元,去年劉XX的車輛出了三次險,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都理賠成功了,劉XX不知道從業資格證是偽造的。順行公司質證認為不清楚從業資格證的事情。對于劉XX質證,上訴人認為是因為當時非法網站沒有關閉,劉XX偽造的從業資格證上的二維碼才能掃碼成功,而現在非法網站關閉,某保險公司進行審核時,發現問題,聯系了北京交通管理委員會,才發現劉XX的從業資格證是偽造的。
順行公司申請證人汪某到庭作證,汪某在順行公司負責貨車的保險業務,擬證明劉XX買車時在汽車銷售公司一起購買了保險,當時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沒有提示免責條款,順行公司沒有收到任何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的申明也不是順行公司寫的,是某保險公司拿過來直接讓順行公司蓋章的。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不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僅憑一個人的證人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未送達保險條款,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其他當事人均對證人證言無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出具的北京市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信息查詢結果,可以證實劉XX的從業資格證是偽造的,劉XX沒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證人汪某是順行公司的工作人員,與順行公司具有利害關系,其證言得不到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對汪某的證言不予采納。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無異,本院予以認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駕駛員劉XX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是否構成某保險公司根據免責條款據以免賠的理由。
本院認為,從業資格證只是運輸行業的從業資質,屬于行政法規約束的行業管理性規定,無從業資格證駕駛運營車輛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是由行政法律關系進行調整,不屬于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調整范疇。本案中,劉XX駕駛證準駕車型與涉案車輛相符,證明其具有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車輛的資格。且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該條款也只是籠統表述,并沒有明確是本案中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格式條款的內容不明確,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應從嚴解釋為不產生效力。因此,劉XX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不能構成某保險公司據以免賠的理由。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被害人家屬941813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30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旭
審判員 繆翠玲
審判員 顧春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沈 艷
書記員 季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