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XX與某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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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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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43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賴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安徽師陽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二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569843XXXX。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安徽明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河南省睢縣。
原告賴XX與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賴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被告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賴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47506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陳XX賠付;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8日上午,陳XX駕駛豫AX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沿宣城市宣州區南漪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至,與原告駕駛的皖P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以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陳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查,陳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屬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30萬不計免賠三責險。事發后,交強險已全部理賠。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身體多處受傷,因傷勢過重,左大腿被截肢。原告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六級傷殘,其誤工期、護理期至評殘前一日,營養期為90天,且需要部分護理依賴。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即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在核定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以后,如依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具有拒賠的情形,保險公司將依法承擔賠付責任。在事故發生后,交強險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交強險12萬元,案涉車輛在我司投保的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三責險,且不計免賠,故超過訴訟30萬元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中部分項目過高,其護理費按照20年予以計算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的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結合本案傷者實際情況,其已安裝假肢不構成護理依賴,即便構成護理依賴,其護理依賴的時間計算十年較為合理。交通費沒有提供票據,請求法院予以酌定,其他部分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陳XX辯稱,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我賠償給原告。
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劃分及案涉車輛的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是否需要護理依賴及護理年限。2018年3月20日,原告委托了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后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損傷,依據《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31147-2014)軀體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相關評定項目,包括進食、床上活動、穿衣、修飾、洗澡、床椅轉移、行走、小便始末、用廁十項,總分值為100分,綜合評分為55分,屬部分護理依賴。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對原告的護理依賴進行重新鑒定,但因某保險公司逾期未繳納鑒定費致委托鑒定程序終結,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認定。本案中原告左下肢自大腿中段永遠缺失,日常生活需要部分護理依賴,且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結合原告年齡、健康狀況本院認定其護理期限為20年。
另查明,賴XX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67563.58元,其中交強險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40000元。訴訟中,賴XX自愿放棄其自行墊付的醫療費17563.58元。
本院認為,公民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賴XX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為:1.醫療費50000元(醫療費共計67563.58元,賴XX自愿放棄其自行墊付的17563.5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元(56天X30元/天)、3.營養費2700元(90天X30元/天)、4.誤工費24634元(218天X113元/天)、5.護理費385974元(218天X123元/天+20年X365天X123元/天X40%)、6.交通費1200元(本院酌定)、7.殘疾賠償金343930元(20年X34393元/年X50%)、8.被扶養人生活費12748元(12748元/年X8年X50%÷4人,原告母親計小鳳可主張1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主張8年,以其主張為準。)、9.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以上合計847866元,交強險已賠付12萬元,陳XX對本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應賠付賴XX509506.2元[(847866元-12萬元)X70%]。因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三責險,扣除墊付的醫療費40000元,某保險公司還需賠付260000元,陳XX賠付209506.2元(509506.2元-300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陳XX給付10000元賠償款,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陳XX尚需賠付賴XX199506.2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賴XX各項損失合計260000元;
二、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賴XX各項損失合計199506.2元
三、駁回原告賴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共計8426元,由原告賴XX負擔27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460元,被告陳XX負擔36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建紅
人民陪審員 周江生
人民陪審員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吳君芳
書記員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