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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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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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44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2020-01-23
原告:杭州一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1號。
法定代表人:方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X,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
代表人:張勝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X,公司員工。
原告杭州一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運出租公司)訴被告趙鑫、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廣獨任審判。因被告趙鑫無法送達,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后,原告一運出租公司申請撤回了對被告趙鑫的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2020年1月21日,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一運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一運出租公司起訴稱:2018年1月31日22時37分,趙鑫駕駛冀AXXXXX號小型客車行駛途經阿里巴巴被一門時,因實施追尾的違法行為,與鄧文武駕駛的浙AXXXXX號小型客車發生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認定,趙鑫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鄧文武無責。另查明浙AXXXXX號小型客車系一運出租公司所有,冀AXXXXX號小型客車投保在某保險公司。原告一運出租公司因本次事故損失車輛修理費5850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請求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修理費5850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一運出租公司為證明訴稱事實,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認協議書一份,用于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的事實;
2、機動車快捷處理單、更換項目清單、損失確認單、修車證明、用料清單、發票各一份,用于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車輛修理費的事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本案事故車輛冀AXXXXX號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出險時間是在保險期限內,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我司于2018年3月14日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無責代賠100元。對于原告的訴請:車損費,原告應當提供正式的修理發票和修理明細,并證明于此次事故相關,我司對其定損金額為5850元;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對原告一運出租公司提交的證據放棄到庭質證的權利。
本院對原告一運出租公司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審核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本院確認證據1、2的真實性,并據證據內容來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
本院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與一運出租公司訴請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一運出租公司所有的浙AXXXXX號小型客車定損,定損金額5850元。一運出租公司為浙AXXXXX號小型客車支付修理費5850元。
又查明,肇事車輛冀AXXXXX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保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還查明,雙方當事人協商無果,本案遂使成訟。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認定,趙鑫負事故全責,鄧文武無責,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趙鑫應承擔本案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依法予以賠付。鑒于本案事實清楚,某保險公司未能以調解方式結案,故根據相關精神,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原告一運出租公司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八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杭州一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損失5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告杭州一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廣
人民陪審員 張愛民
人民陪審員 韓 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俞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