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X和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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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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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23民初45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武XX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武XX和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XX迎賓路30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3586036XXXX。
法定代表人:穆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焦作市體化示范區律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556945XXXX。
主要負責人:賀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XX和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友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和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06060元、施救費4500元、鑒定費41000元,合計1146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4日2時50分,原告車輛司機秦立軍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豫H×××××/豫HXXX8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獲軹309省道行駛至獲積309省道武滎浮橋路與王園路交叉路口時,與張超駕駛車牌為豫H×××××/豫H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碰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武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司機秦立軍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可被告在現場查證后至今怠于處理,原告車輛經鑒定損失嚴重,為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事故發生及原告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的事實沒有異議,在核實原告車輛豫H×××××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及司機秦立軍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賠事由的情形下,對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施救費等數額過高且部分不合理,請求予以核減。訴訟費、評估費系間接損失,被告不應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出具的焦恒鑒估(2019)第S1173號車損評估意見書,被告提出異議,認為鑒定損失過高,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本院認為,該車損評估意見書系經雙方同意,本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出示評估費、施救費發票,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項支出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范圍,不應承擔。本院認為,評估費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且有票據相印證,被告應當承擔。3、原告出示施救費發票,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項支出數額過高,不應承擔。本院認為,施救費的產生是因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為防止或減少損失擴大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應當承擔。4、關于原告提供的維修清單及修車單位證明,被告認為事故發生后停放地顯示為武XX云臺大道江龍鈑金修理廠與原告提供維修清單上顯示的武XX江滔汽車維修部相矛盾,不應采信。經本院審核,維修單位武XX江滔汽車維修部登記經營場所為武XX云臺大道北1500米,且原告當庭能夠做出合理解釋,故對原告提供的維修清單及修車單位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2時50分,原告司機秦立軍駕駛投保車輛沿獲軹309省道行駛至獲積309省道武滎浮橋路與王園路交叉路口時,與張超駕駛車牌為豫H×××××/豫H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碰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武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秦立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超無責任。該事故造成豫H×××××車輛損壞。原告支出施救費4500元。豫H×××××經本院訴前委托鑒定車損為106060元,支付鑒定費410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3日,原告和友公司就其登記所有的豫H×××××重型半掛牽引車向被告申請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6日零時至2019年11月5日二十四時止,豫H×××××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29840元。
本院認為,原告和友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投保,被告出具保險單,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理賠義務。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車損106060元,屬于機動車車損保險的賠付范圍,故對原告該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車損鑒定費、施救費,系原告因交通事故發生后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有原告提供的發票佐證且不超出保險限額,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武XX和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14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9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年 穎
審判員 張小亮
人民陪審員苗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郭 海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