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漯河市鼎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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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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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民終23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漯河市鼎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
法定代表人:曹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銀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漯河市鼎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鼎盛物流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郾城區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51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上訴金額41785.3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車輛維修費判決不合理。豫L×××××號車的車損評估金額過高,且沒有提供維修發票金額,評估價格是按原廠配件價格進行評估,實際更換配件不是原廠配件,價格需重新評估。2.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支持。
鼎盛物流公司二審答辯稱:1.一審按照司法鑒定結論書確定本案涉案車輛豫L×××××號車/豫LXXX5掛的車輛損失費用并無不當。河南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豫價評估[2019]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201901074號司法鑒定結論書,是經鼎盛物流公司申請,雙方共同選擇鑒定機構,法院向外委托,由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客觀公正,鼎盛物流公司因該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已經確定,一審法院采納評估結論判決并無不當之處。況且河南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是屬于一級鑒定資質,在漯河法院公布的鑒定名錄里是屬于鑒定資質最高的機構。2.鑒定費按照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鑒定費是為確定損失所必然支出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3.關于訴訟費用。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是被告,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損失也是敗訴的一種形式,因此訴訟費應由平安財險公司負擔。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之處,平安財險公司上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鼎盛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鼎盛物流公司修理費、鑒定費、施救費120951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5日,郭耀宗駕駛重型貨車沿錫海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錫海線2475公里400米處時,因夜間視線不好,操作失誤,與停靠在207國道路邊尹川濤駕駛的重型貨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由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206844201900009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耀宗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尹川濤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車輛豫L×××××號車支付施救費1500元,豫LXXX5掛車支付施救費2500元,共計4000元(1500元+2500元)。經鼎盛物流公司申請,法院委托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豫L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2019年8月16日,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豫價評估[2019]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201901074號司法鑒定結論書,經鑒定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106936元,豫L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損失價值4515元,共計111451元。鑒定費5500元。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發動機號53152410,豫L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架號LAXXX0C33KOXXX109,分別在某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368000元和80000元且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保險合同約定第一受益人是一汽財務有限公司。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L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鼎盛物流公司。駕駛人郭耀宗持有合格駕駛證,并具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L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均辦理有道路運輸證。2019年9月2日和2019年12月5日,一汽財務有限公司分別出具《保險委托書》,主要內容均是: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郭耀宗以所購車輛為抵押,在我公司辦理了汽車貸款,所購車輛已在貴司投保相關車輛保險,并約定我公司作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因所購車輛于2019年6月5日發生保險事故,現委托漯河市鼎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根據貴司的要求辦理有關索賠事宜,并領取保險賠款。在委托人處加蓋一汽財務有限公司信貸業務專用章。
一審法院認為,2019年6月5日,郭耀宗駕駛重型貨車沿錫海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錫海線2475公里400米處時,因夜間視線不好,操作失誤,與停靠在207國道路邊尹川濤駕駛的重型貨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郭耀宗負主要責任,尹川濤負次要責任。以上事實有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法院予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發動機號53152410,豫L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架號LAXXX0C33KOXXX109,分別在某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368000元和80000元且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兩份保險合同均約定第一受益人是一汽財務有限公司,且一汽財務有限公司分別于2019年9月2日和2019年12月5日出具兩份《保險委托書》委托鼎盛物流公司,辦理有關索賠事宜,并領取保險賠款。根據該兩份《保險委托書》鼎盛物流公司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因此鼎盛物流公司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對其合理合法部分應予支持。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1.車輛維修費用,根據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豫價評估[2019]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201901074號司法鑒定結論書,經鑒定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106936元,豫L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損失價值4515元,共計111451元。2.事故發生后,車輛豫L×××××號車支付施救費1500元,豫LXXX5掛車支付施救費2500元,共計4000元(1500元+2500元)。3.鑒定費5500元。上述車輛損失、施救費及鑒定費共計120951元,均是因本次事故發生所產生的費用,應予支持。根據事故責任劃分,郭耀宗負主要責任,尹川濤負次要責任,尹川濤所駕駛車輛應承擔部分賠付責任,庭審中鼎盛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全額賠付,并同意配合某保險公司簽署代位求償的相關手續,對此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漯河市鼎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各項賠付款共計120951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已減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涉案車輛車損、及鑒定費是否適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本案中,經鼎盛物流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車損進行評估,該價格事務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豫價評估[2019]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201901074號司法鑒定結論書,經鑒定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106936元,豫L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損失價值4515元,共計111451元。該價格事務公司具有專業的價格評估資質,評估結論書中明確列明了涉案車輛所需更換配件明細單及價格,某保險公司對配件價格提出異議,認為實際更換的配件比評估認定的原廠配件價格低,但是未能舉證證明,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評估結論書不應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涉案車輛經鑒定,鑒定費5500元,系為了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于法有據。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呂茹辛
審判員 張素麗
審判員 林曉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