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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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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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7民初2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宋XX,男,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平谷區。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王XX,男,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平谷區。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通州區、40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2781715XXXX。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宋XX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XX,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王XX、某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3591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王XX、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3日17時42分,在北京市平谷區平谷大街建材市場路口至鑫座北口段,王XX駕駛車牌號為×××的輕型普通貨車由西向東行駛,宋X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相接觸,車輛接觸部位損壞。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王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王XX辯稱:同意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辯稱:王XX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認可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王XX車輛損失數額經松之森修理廠定損,定損金額為16000元,同意按此標準予以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宋XX、王XX、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經過、責任認定及王XX所駕駛車輛的投保事實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宋XX提供修理費價格清單和發票,證明車輛修理及費用支出情況。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雙方對平谷交通支隊所做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故本院對平谷交通支隊所做責任認定予以采納。王XX所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王XX在本次事故中為全部責任,故宋XX的合理經濟損失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依照合同予以賠償。宋XX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財產損失數額,本院予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宋XX修車費35910元。
案件受理費348元,由被告王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曉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