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XX與范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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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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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瓊0106民初25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2018-04-02
原告:莫XX,男,漢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海南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海南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XX,女,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號碼:X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司職員。
原告莫XX與被告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莫XX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范XX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14269.9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XXX號機動車的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判令兩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4日晚,原告莫XX駕駛一輛二輪輕便摩托車沿海秀中路非機動車道由東往西行駛,適遇被告范XX駕駛XXX號小轎車由停車場門口右轉彎駛出,原告莫XX采取避讓措施不及,導致所騎行的車輛與被告范XX駕駛的小轎車左前部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莫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根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海公交認字[2017]第00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范XX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原告莫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原告莫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各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損失有:1.醫療費。原告莫XX因交通事故受傷,在海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合計1463.84元。2.誤工費。原告莫XX從事廣告、制冷行業,平均每月收入4500元。原告莫XX自2017年9月14日事故后,在醫院進行治療,誤工時間暫算至2018年1月13日,為3個月,原告莫XX的誤工費為13500元(4500元/月X3個月)。3.交通費。原告莫XX發生事故后,到醫院治療實際產生了交通費,并有相應票據作為依據,共支付了交通費306.06元。上述3項費用共計15269.9元。被告范XX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墊付了1000元的醫療費。經查,被告范XX駕駛的肇事車輛X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因此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范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保險責任和投保情況。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是本案侵權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過錯。被告某保險公司與李多權簽訂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應當受到相關法律及保險合同的保護和約束。經核實: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超出合同約定的部分,不予賠付。二、本案未見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經與被保險人溝通,其拒絕配合提供駕駛人的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導致被告某保險公司無法核實相關情況,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保留交強險追償權利。三、原告莫XX的各項訴求過高,應當予以調整。1.醫療費。原告莫XX未提供門診病歷及住院病案首頁,無法核實傷情是否由交通事故所致,醫療費暫不予認可。2.誤工費。原告莫XX僅提供一份月收入為2000元-3000元的收入證明,與其所訴求的金額不符,僅認可按照農、林、牧、漁的標準進行計算,且原告莫XX未提供誤工證明,疾病證明中也未見醫囑注明需要誤工休息,對誤工費不予認可。3.交通費。原告莫XX提供的滴滴出行單的行程人手機號與訴狀中原告莫XX的手機號不符,且該行程單無任何員工簽名及公司蓋章,行程單也無法證明實際乘車人,對滴滴行程單的證明力與真實性不予認可,對交通費也不予認可。4.訴訟費。訴訟費不屬于交強險責任的范圍,應當由原告莫XX及駕駛人自行承擔。
原告莫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受案回執;2.事故認定書;3.檢查報告;4。疾病證明書;5.就診發票;6.滴滴出行-行程單及發票;7.工作收入證明;8.交強險保單;9.病歷材料。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
第一、對證據1、2沒有異議。
第二、對證據3、4、5、6、7有異議。
第三、對證據8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被告某保險公司保留對該保單的追償及解除的權利。
第四、證據9上提供的內容,確實記載了有骨折的相關病情,但是關于該病歷的真實性,由人民法院予以核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原告莫XX的質證意見為:對其證據三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該證據不能排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被告范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亦未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記錄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
第一、鑒于原告莫XX所提交的證據3、4、5、9可以相互印證,各被告并未提交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本院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原告莫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右髕骨骨折,并花費醫療費1463.84元的事實。
第二、原告莫XX所提交的證據6是滴滴出行-行程單及發票。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鑒于該滴滴出行-行程單并非正式票據,且行程單的地點并非均與就醫地點相符,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具有合理性,原告莫XX亦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認定該證據沒有證據效力。
第三、原告莫XX所提交的證據7是其工作收入證明。鑒于其僅提交工作收入證明,并未提交勞動合同、停發收入證明、完稅證明、社保記錄等相關證據,且并未進行合理說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具有合理性,本院認定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莫XX的收入情況及收入損失。
第四、鑒于原告莫XX所提交的證據8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本院認定其具有證據效力。
第五,鑒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交強險條款不能排除其交強險責任,本院對原告莫XX的質證意見予以采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9月14日晚,原告莫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摩托車,沿海秀中路非機動車道由東往西行駛。20時30分許,行駛至農墾二供北苑停車場門口,適遇被告范XX駕駛XXX號小型轎車由停車場門口右轉彎駛出,原告莫XX采取避讓措施不及,導致其所騎行的車輛與被告范XX駕駛的小型轎車左前部位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莫X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4601065海公交認字[2017]第00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范XX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原告莫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莫XX被送往海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髕骨骨折。原告莫XX并未實際住院,其于2017年9月15日、9月24日、10月29日、12月10日及2018年1月17日在海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進行相關檢查和治療,總共花費醫療費合計1463.84元。
被告范XX在事故發生后墊付了原告莫XX的醫療費1000元。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處理意見如下:
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4601065海公交認字[2017]第00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范XX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原告莫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準確,本院予以采信。
二、對賠償項目和數額的認定
1.醫療費。原告莫XX在海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花費醫療費1463.84元,本院予以認定。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原告莫XX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存在誤工時間,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3.交通費。本院酌定為300元。
上述賠償項目合計1763.84元。
三、對民事責任的認定
本案中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的賠償項目是交通費300元,屬于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的賠償項目是醫療費1463.84元。
被告范XX在事故發生后墊付了原告莫XX的醫療費1000元。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763.84元(1763.84元-1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告莫XX的賠償項目和數額,應當由各被告依法予以承擔;原告莫XX的其他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道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莫XX763.84元;
二、駁回原告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收取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莫XX負擔95元(其已經預繳1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飛
人民陪審員 吳鐘偉
人民陪審員 黃 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陳冬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