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與郁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吉2402民初9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圖們市人民法院 2019-10-23
原告:金XX,男,朝鮮族,現住圖們市。
被告:郁XX,女,漢族,現住圖們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
原告金XX與被告郁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XX、被告郁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立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958.67元(住院費和藥費6558.67元+誤工費7天共1400元)。
被告郁XX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有異議,因為我當時駕車時只是碰到了原告自行車把手上放置的拐杖,并沒有碰到原告,且被告駕駛的車輛與原告自行車上的把手相刮后,原告也沒有倒地,所以我不同意賠償原告主張的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在交通事故后的第10天去醫(yī)院治療是否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有質疑,需要原告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治療的疾病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如非本次事故造成,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原告金XX提供的延吉市延南中醫(yī)專科門診出具的中藥收據、圖們市美羅惠醫(yī)藥經銷有限公司出具的購藥收據,因上述收據并非正規(guī)發(fā)票,且原告在庭審中未提供相關醫(yī)囑與其相佐證,無法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07月01日08時51分,郁XX駕駛車牌號為XXX,沿光明大街由北向西右轉彎駛入五工村路口時,與沿光明大街由北向南行駛金XX駕駛的自行車相刮,接觸點為小型客車的右側車身與自行車車把附近一個橫著的拐杖相刮,相刮后,自行車未被刮倒,自行車上的駕駛人金XX未從自行車上跌落。事故發(fā)生后,郁XX與金XX未立即報案。2019年7月2日,金XX到圖們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報案,圖們市公安交通警察大調取事發(fā)路段監(jiān)控錄像后于當日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郁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guī)定,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金XX無責任。2019年7月2日,金XX到圖們市人民醫(yī)院做CT64排顱腦(平掃)檢查,花去醫(yī)療費205元,診斷意見為顱腦CT未見明顯異常改變。2019年7月11日,金XX到圖們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花去醫(yī)療費4343.17元,經診斷,金XX的病情為高血壓3級(高危)低蛋白白血癥。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定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金XX主張其住院治療的高血壓3級(高危)低蛋白白血癥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金XX應就其訴訟主張?zhí)峁┫鄳淖C據證明,既原告金XX應就其住院治療的高血壓3級(高危)低蛋白白血癥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而原告金XX在庭審中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述事實,且對該因果關系是否存在亦不申請鑒定。
因此,原告金XX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于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金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金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