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浦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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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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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民終299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負責人尹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浦XX,男,彝族,農民,高中文化,貴州省威寧縣人。
原審被告呂艷平,男,漢族,農民,初中文化,貴州省威寧縣人。
原審被告江遠華,男,漢族,農民,初中文化,貴州省威寧縣人。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畢節太平洋財保)與被上訴人浦XX及原審被告呂艷平、江遠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黔0526民初20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畢節太平洋財保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按交強險條款之規定無責賠付標準予以判決,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洪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江遠華及呂艷平無責。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保險責任第八條規定,我公司已應按照無責賠付之規定賠償原告100元的財產損失。
被上訴人浦XX未予答辯。
一審原告浦XX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畢節太平洋財保在交強險限額內不分責不分項賠償我閩DXXXXX小型轎車施救費800元、修理費19325元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8日20時30分,趙洪雁持C1駕照駕駛浦XX所有的閩DXXXXX小型轎車由威寧縣黑石頭鎮前往哲覺鎮方向,當該車行駛至秀河線79KM+100M處,在超越同方向由江遠華持C1駕照駕駛的呂艷平所有的貴FXXXXX小型普通客車時發生碰撞,造成江遠華及呂艷平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威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后認定趙洪雁承擔全部責任、江遠華及呂艷平不承擔責任。后浦XX的閩DXXXXX小型轎車送至威寧縣汽車修理廠維修,花去施救費800元、修理費19325元。貴FXXXXX小型普通客車投交強險于畢節太平洋財保,事故發生時該保險在保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車輛受損,有現場照片、修理結算清單及發票為據,對于原告的該損失,畢節太平洋財保應在交強險內不分責不分項予以賠付。江遠華持C1駕照合法駕駛呂艷平所有的貴FXXXXX小型普通客車,該二人均無任何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至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浦XX閩DXXXXX小型轎車施救費及修理費共計人民幣2012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本院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原判查明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爭議的焦點:上訴人應當如何在交強險內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之規定,首先,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危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便捷的補償,只要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是對受害人的利益進行限制;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責任限額,并沒有對被保險人對構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進行區分,也沒有對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等分項進行區分。因此,不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保險公司均負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原判確定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不分責賠付被上訴人浦XX的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可
審判員 張 晶
審判員 黃塑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書記員 龔佳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