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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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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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民終30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XX,男,漢族,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畢節市七星關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1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邵XX的各項損失為:財產損失100元限額內賠償,交強險限額內分責、分項承擔,如有不足部分再由被上訴人邵XX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畢節市七星關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邵XX駕駛的貴貴FXXXXX號車在洪山XX往三板橋方向行駛途中,車輛前部撞我司承保關忠勇停放在路邊的貴FXXXXX號車的尾部,貴FXXXXX號車再撞向停放肖三武在路邊的WJ貴0725X的尾部,導致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關忠勇及肖三武不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規定,既然一審法院認為先由承保交強險的公司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兩車輛都在此起事故中沒有責任,為什么只要求我司賠償,而不要求WJ貴0725X號承擔賠償責任WJ貴0725X號當時出險后修理費用是由貴FXXXXX號車承擔修理費用,證明此起事故中貴FXXXXX號車與WJ貴0725X號是相關聯的,那么WJ貴0725X號就應當在此起事故中承擔相應的賠償。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被上訴人邵XX未予答辯。
一審原告邵XX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貴FXXXXX號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貴FXXXXX號車維修費102,762.00元;2、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0日17時30分許,吳宜鋒駕駛貴FXXXXX號小型轎車由七星關區洪山XX往三板橋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洪南路金海大酒店對面路段時,車輛前部碰撞前方停放在路邊的由關忠勇駕駛的貴FXXXXX號小型轎車尾部,貴FXXXXX號車車頭再碰撞前方停放在路邊的由肖三武駕駛的WJ貴0725X號小型轎車尾部,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畢(公)交七星(認)字2017第F1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駕駛員吳宜鋒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關忠勇、肖三武無責任。
吳宜鋒駕駛的貴FXXXXX號小型轎車為原告邵XX所有,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貴FXXXXX號車修理費102,762.00元;關忠勇駕駛的貴F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保畢節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22,0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宜鋒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關忠勇及肖三武無責任,該責任劃分符合本案客觀實際,本院予以認定。吳宜鋒駕駛的貴FXXXXX號車所有人為原告邵XX,本次事故造成了貴FXXXXX號車受損,原告支付了車輛修理費102,762.00元,原告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度危險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因此只要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了保險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這里的責任限額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并沒有對被保險人對構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進行區分,也沒有對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財產損失等分項進行區分。因此,無論被保險車輛有無過錯,保險公司均負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者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本次事故中,貴FXXXXX號車駕駛人關忠勇雖然無責,但貴FXXXXX號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仍應在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因貴FXXXXX號車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22,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直接將車輛維修費102,762.00元支付給原告。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中WJ貴0725X號車也應在其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貴FXXXXX號車與WJ貴0725X號車并無實際接觸碰撞,故WJ貴0725X號車不應承擔對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因本案系貴FXXXXX號車駕駛員吳宜鋒全部過錯造成,故訴訟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貴貴FXXXXX號車小型轎車所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邵XX貴FXXXXX號車修理費102,762.00元。
本院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原判查明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爭議的焦點:上訴人應當如何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之規定,首先,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危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便捷的補償,只要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是對受害人的利益進行限制;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責任限額,并沒有對被保險人對構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進行區分,也沒有對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等分項進行區分。因此,不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保險公司均負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原判確定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不分責不分項賠付被上訴人邵XX的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被上訴人邵XX駕駛的車輛在事故中并未與WJ貴0725X號車接觸,且WJ貴0725X號車在本次事故中無事故責任,故被上訴人邵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不應由WJ貴0725X號車交強險投保保險公司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1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可
審判員 張 晶
審判員 黃塑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書記員 龔佳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