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閆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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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皖12民終10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3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1200781937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安徽京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XX,男,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
原審被告:湯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
原審被告:黑龍江龐大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1281588105XXXX。
法定代表人:計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東臺市暢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東臺市-2-A,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81MAXXXP3F1K。
法定代表人:盧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閆XX、原審被告湯XX、黑龍江龐大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東臺市暢達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52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閆XX系十級傷殘,一審確定精神撫慰金6000元過高;后續治療費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閆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湯XX等人賠償合計148144.21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5日18時許,湯XX駕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黑M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蘇JXXXXX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黑龍江龐大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東臺市暢達物流有限公司),沿S102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潁上縣六十鋪鎮路口飯店路口路段左轉彎時,與由東向西閆XX駕駛的皖K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相撞,造成閆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湯XX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閆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閆XX被送至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至2019年1月6日出院,實際住院治療12天,支付醫療費用16674.34元;從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出院當日轉入淮南市中醫院繼續治療至2019年1月11日出院,實際住院治療5天,支付醫療費用2121.75元,以上醫療費用合計18796.09元(16674.34元+2121.75元),實際住院治療17天。2019年4月24日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對閆XX因交通事故致左髕骨骨折,遺有左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不足50%)作出鑒定意見,認為閆XX構成十級傷殘;損傷后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60日;后續取骨折內固定物約需8000元,閆XX支付鑒定費2090元。期間陽光財產保險公司墊付閆XX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閆XX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傷、財產受損屬實,經公安機關認定閆XX無責任,其合理、合法損失應依法獲得賠償。關于本案爭議的幾個問題。1.庭審中保險公司對閆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提出質疑,并申請重新鑒定。本案在訴前鑒定階段,司法技術室已就閆XX單方委托鑒定意見是否申請重新鑒定,向保險公司發出通知書,保險公司未在規定期間內申請重新鑒定,在本案審理階段提出,不予采納,閆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其傷殘等級、護理、營養期限的依據。閆XX2018年12月25日受傷至2019年4月24日定殘前一日為120天,根據相關規定,其誤工期限按120天計算。閆XX提供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清單、銀行交易明細表,可以證明其月基本收入3676.24元,其主張誤工費標準按每日122.54元(3676.24元/月÷30天)計算,予以采納;2.保險公司主張扣除15%非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非醫保用藥的種類、數額等,不予支持;3.閆XX主張住院治療期間護理費2721.60元(12天),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認為不能證明與其本次住院治療有關聯。閆XX提供的合肥益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服務費發票,出具時間為2019年1月23日,而閆XX從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出院時間為2019年1月6日、從淮南市中醫院出院時間為2019年1月11日,該發票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主張該項費用,不予采納;4.閆XX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3228.45元,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結合其僅構成十級傷殘情況,不予支持;5.閆XX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結合其傷殘等級及在事故中無責任,酌定6000元。主張營養費按每日50元計算偏高,酌定按每日30元計算。主張后續治療費8000元系取骨折內固定物費用,予以支持。主張交通費272元,在合理范圍之內,予以采納。主張財產損失100元系車輛牌照受損而更換費用,予以支持。根據2018年度相關賠償標準,閆XX護理標準應按每日123.48元(45070元/年÷365天)計算,其主張按每日132.88元(48500元/年÷365天)計算,不予采納。
綜上,閆XX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為醫療費18796.09元、護理費11113.2元(123.48元/天X90天)、誤工費14704.8元(122.54元/天X120天)、營養費1800元(30元/天X60天)、殘疾賠償金68786元(34393元/年X20年X10%)、精神撫慰金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50元/天X17天)、后續治療費8000元、財產損失100元、交通費272元,以上合計130422.09元及鑒定費209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閆XX上述除鑒定費以外的損失130422.09元,扣除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某保險公司尚應賠償閆XX120422.09元;湯XX承擔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作為侵權人應賠償閆XX鑒定費2090元。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閆XX120422.09元;湯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閆XX2090元;駁回閆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63元,減半收取1631.5元,由閆XX負擔331.5元,湯XX負擔1300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閆XX因傷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根據其傷殘程度及本案實際,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屬自由裁量范圍,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不予變更。閆XX的后續治療費已經鑒定,屬必然發生費用,一審予以支持并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姚 斌
審判員 葉茂林
審判員 邵靜怡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郝幼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