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京0114民初1778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王X,男,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北京市建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男,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
負責人:代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贊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與被告劉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棗莊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被告劉X、被告陽光保險棗莊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118元,誤工費4012.89元,護理費540元,營養費1500元,交通費200元,財產損失費54853元,共計63223.89元(被告陽光保險棗莊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劉X賠償);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5日12時30分,原告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昌平區昌赤路泰陵村東口處時,適有被告劉X駕駛車牌號為×××的轎車由南向西經過此處,將原告撞傷,自行車受損。原告后經醫院診斷傷情為:1.多發軟組織挫傷;2.腦外傷神經反應;3.右眼鈍挫傷;4.右眼臉皮膚擦傷;5.右眼傷待查。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調查認定,劉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地點為昌平區昌赤路泰陵村東口處,原告為此產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X答辯稱:交通事故屬實,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原告主張的費用過高,不同意原告主張的金額。
陽光保險棗莊支公司答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有交強險,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訴訟費,合理損失我司沒有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15日12時30分,原告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昌平區昌赤路泰陵村東口處時,適有被告劉X駕駛車牌號為×××的轎車由南向西經過此處,將原告撞傷,自行車受損,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調查認定,劉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王X到昌平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多發軟組織挫傷、腦外傷神經反應、右眼鈍挫傷、右眼臉皮膚擦傷等,醫囑建議休息三天。2018年7月17日,王X到北京大學國際醫院治療,在皮膚科主訴為右側面部皮疹2天,局部曾因車禍局部受傷,在骨科門診主訴為車禍傷2天,雙肩上舉仍困難,醫囑為定期復查、清淡飲食、2周后若癥狀不見,建議查頸椎核磁、肩關節核磁。根據醫療費票據顯示,王X花費醫藥費等共計2118.16元。
根據王X提交的聘用合同書顯示,王X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從事臨床病房及門急診、醫療部門對從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該院開具的收入證明顯示,王X2018年1月至12月的應發工資分別為18908.86元、16021.61元、14141.61元、28592.36元、51120.11元、17170.86元、18009.61元、34356.63元、15338.87元、20260.64元、18259.29元,完稅證明顯示,王X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間交納了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王X稱其車輛購買于2018年7月3日,品牌為MASI,型號為“2017EVOUTDI2”,尺碼為51碼,收據顯示,王X為該車輛共計支出52718元,包括車架、輪組一對、腳踏板一對、手套一副、頭盔一個,銷售方北京潤寶佰客自行車運動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金額為53718元,該司出具的說明顯示因購買當日發票用完,故當日未開發票,發票開具日為2018年8月7日。除上述在店中購買的配件外,王X稱通過網絡購買自行車騎行鎖鞋一雙,支付1135元。
北京潤寶佰客自行車運動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檢驗明細顯示,該車輛因本次事故受傷情況為:1、手變,破損變形,無法修復,建議更換;2、后撥,破損變形,無法修復,建議更換;3、把橫,破損變形,無法修復,建議更換(中國境內無銷售,需進口);4、車座,破損,無法修復,建議更換(中國境內無銷售,需進口);5、車架,多處漆面破損,不排除隱裂可能,無法修復,建議更換(原款車架均為整車配置,無可替換單件);6、把帶,破損,無法修復,建議更換(原款把帶均為整車配置,無可替換單件);7、鎖踏,破損變形,無法修復,建議更換;8、輪組,前輪破損變形,無法修復,建議更換;9、頭盔,破損變形,建議更換;10、手套,破損,建議更換。
MASI品牌國內代理商昆山建鼎自行車有限公司出具的《MASI品牌產品安全性說明函》載明,針對王X的案涉車輛,該公司建議處置如下:碳纖維車架外觀雖未因外力造成肉眼可視明顯的裂痕,無法立即判定碳纖維結構安全已造成損害,但因自行車車架屬于自行車本體之最重要組件,攸關騎乘安全,為避免非肉眼可視之裂痕因繼續騎乘而加劇,導致更嚴重結構性損壞,可能造成車輛失控而發生危害,建議此車架不宜再持續使用。目前市面上并未有技術完全可靠且受過認證的碳纖維修補技術,修補后若黏著力與抗拉力不足,恐造成騎乘安全,故該司未提供車架修補服務,亦不建議自行于坊間修補。王X稱其所購買車輛全車主體為碳纖維材料,因本次事故導致全損,已無法再使用,主張全額賠付。
另查,MASI品牌中文官網(www.masibikes.com.cn)上載明,全國總代理為昆山建鼎自行車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發票、說明函、車輛檢驗明細、收據、發票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王X的合理損失,交強險賠付以后,不足部分應由劉X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王X主張的醫療費一節,結合診斷證明和發票,王X主張的金額并未高于實際發生的金額。關于誤工費一節,醫囑建議休息三天,本院按照三天計算,計算基數本院以王X事故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經核算,2018年1月至6月應發工資平均數為24325.89元,故誤工費本院計算為2432.59元。關于護理費、營養費,原告并未提交有關需要護理和加強營養的證據,故本院對該訴求不予支持。關于交通費,考慮到原告看病、復查所需交通成本,本院對原告主張的200元予以支持。
關于財產損失一節,王X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其車輛全損,主張全部車輛購置金額的損失,本院認為王X所騎乘車輛主體為碳纖維材質,較普通自行車較為特殊,根據該車輛代理商、銷售商出具的檢驗明細和說明函等顯示,目前該車輛多處部件損壞,無法修復,根據王X提供的事故后車輛照片及本院現場對自行車的查看,確實存在多處彎曲、變形,除了肉眼可見的已受損部件外,車架外觀雖無明顯裂痕,但考慮到該車輛材質的特殊性及當前修補技術的有限性,不能苛求王X仍繼續騎乘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事故車輛,此外,從銷售商出具的說明來看,案涉車輛為整車銷售,主要部件破損后無可替換單件,部分單件需要境外進口,因此,從修復經濟性和修復可能性上來看,也不宜要求王X再自行修復等,故本院對王X主張的全損予以支持。事故發生日,王X已使用該車輛一段時間,且王X提交的發票系事故后開具,考慮到上述因素,本院結合該車輛品牌、型號在國內市場的價格,酌情確定車輛財產損失為40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給付王X醫療費用類賠償金2118元、傷殘類賠償金2632.59元、財產損失類賠償金2000元,共計6750.59元;
二、劉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王X財產損失38000元;
三、駁回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1元,由王X負擔403元,已交納;由劉X負擔97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姚小鋒
審 判 員 李 旭
人民陪審員 邊麗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