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縣馳騁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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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民初486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武陟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武陟縣馳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縣,統一信用代碼:91410823MAXXX19E88。
法定代表人:何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系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焦作市武陟縣木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9樓903號,統一信用代碼:91510100580001XXXX。
負責人:蔡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天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陟縣馳騁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馳騁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馳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梁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馳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5371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馳騁公司的豫H×××××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損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2019年6月21日3時許,周康駕駛鄂K×××××號小型轎車自孝昌縣周巷鎮新龍村錫李彎路口由東往南左轉彎駛上王楊線時,與謝小尕駕駛沿王楊線由南向北行駛的豫H×××××號貨車發生碰撞;之后,謝小尕駕車向右避讓時又與公路東側李亞明的房屋相撞;造成鄂K×××××號小型轎車、豫H×××××號貨車、李亞明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孝昌縣公安部門處理,確定周康、謝小尕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本次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救援事故車輛支出施救費16300元;原告馳騁公司為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向本院申請鑒定;經鑒定,原告的車損為132610元,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48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系貸款車,受益人為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應提供本息全部清償完畢的書面證明或權利轉讓證明,證明其享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2、在核實事故發生屬實,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信息、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且不具備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被告同意在扣減對方交強險財產損失項目下的2000元后,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3、依據被告定損數額,車輛損失評估金額明顯過高,在扣減殘值后,請法院嚴格審查并予以酌減;4、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被告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馳騁公司的豫H×××××號(掛車豫H×××××)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險(含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2019年6月21日3時許,周康駕駛鄂K×××××號小型轎車自孝昌縣周巷鎮新龍村錫李彎路口由東往南左轉彎駛上王楊線時,與謝小尕駕駛沿王楊線由南向北行駛的豫H×××××號貨車發生碰撞;之后,謝小尕駕車向右避讓時又與公路東側李亞明的房屋相撞;造成鄂K×××××號小型轎車、豫H×××××號貨車、李亞明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孝昌縣公安部門處理,確定周康、謝小尕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本次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救援事故車輛支出施救費16300元;原告馳騁公司為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向本院申請鑒定,經鑒定原告的車損為132610元,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4800元。之后,原告為維護其公司的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原告馳騁公司的豫H×××××號(掛車豫H×××××)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商業險約定,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保險的第一受益人。2019年11月27日,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其公司同意將豫H×××××號(掛車豫H×××××)貨車的保險理賠款直接支付原告馳騁公司。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庭審時的陳述,原、被告所舉證據以及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書面通知書,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馳騁公司的豫H×××××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險(含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也屬于保險期限內發生的、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事項,被告應承擔賠付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價值為153710元,被告應在車損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至于被告辯稱的理由,明顯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武陟縣馳騁物流有限公司153710元。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7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明達
審 判 員 高金旺
人民陪審員 苗 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