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洪XX等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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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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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04民初71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劉X甲,女,漢族,住遼寧省海城市。
原告:洪XX,男,漢族,住遼寧省遼陽市。
法定代理人:張X,女,漢族,住遼寧省遼陽市。系洪XX的姐姐。
原告:張X,女,漢族,住遼寧省遼陽市。
上列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憲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
負責人:徐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X,江蘇科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經濟開發區-4號
負責人:李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員工。
原告劉X甲、洪XX、張X與被告王恩波、被告、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審理中,原告撤回對王恩波的起訴,本院裁定準許。原告劉X甲、洪XX、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X,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親屬萬曉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項損失385655.8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萬曉華系原告劉X甲之女,是原告洪XX、張X母親。2019年7月8日3時53分許,受害人洪寶駕駛遼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K×××××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山深線(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113公里加500米處(淮陰區丁集鎮西門十字路口北側)時,與同方向行駛至路口遇紅燈準備停車的王恩波駕駛的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M×××××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及已停車等候放行的王明海駕駛的遼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K×××××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發生連環追尾碰撞,造成洪寶、萬曉華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貨物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警大隊認定,洪寶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恩波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明海、萬曉華無責任。經查,被告王恩波駕駛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被告王明海駕駛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現原告作為死者洪寶直系親屬,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1、車輛魯M×××××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商業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事故與甲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無因果關系,故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認可;3、據認定書查明的魯M×××××超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扣除10%免賠額,其他待質證意見中發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書面答辯狀稱:對事故的發生、責任認定及事故車輛投保情況、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無異議。對原告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無責分項限額內賠償,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確認如下事實:本案事故發生經過、投保的事實以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等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火化證、戶籍注銷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2080412019000012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洪寶夜間駕駛制動器間隙調整不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恩波夜間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且反光標識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明海、萬曉華無責任。
2、甲保險公司對超載免賠10%,提供了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該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同時提供了《投保人聲明》以證明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了明確說明義務。
3、本案審理中,原告已就甲保險公司免賠的10%部分與王恩波達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對王恩波的起訴。
根據庭審中各方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評判如下:
1、死亡賠償金944000元(47200元×20)予以確認。
2、喪葬費費39133.5元,予以確認。
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予以確認。
4、被扶養人生活費88386元(洪XX29462元,劉X甲58924元),原告主張數額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5、受害人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10000元,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予以確認。
以上費用合計1131519.5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侵害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因王恩波在本起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本案所涉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的損失先由承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被告甲保險公司應賠償數額:交強險賠償55000元(兩名死者各賠償一半);商業三者險賠償287690.26元{(1131519.5-55000-11000)×30%=319655.85×90%}。因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的遼K×××××號在本案事故中無責,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元,因本案事故兩名死者,故在本案中賠償原告5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甲、洪XX、張X等各項損失合計342690.26元,款項匯至原告洪XX賬戶(戶名:洪XX,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遼寧省遼陽市遼陽工農街支行,賬號:62×××32);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甲、洪XX、張X5500元,款項匯至原告洪XX賬戶(戶名:洪XX,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遼寧省遼陽市遼陽工農街支行,賬號:62×××32);
三、駁回原告劉X甲、洪XX、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85元,減半收取3542.5元,由原告負擔297.5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322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25元(被告負擔的訴訟費用可直接匯至洪XX賬戶)。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賬號分別為:張X6232636100126008336,洪XX6232636100126008328,劉X甲6232636100126001075,甲保險公司6232636100126001067,乙保險公司6232636100126001059)。
審判員 岳朝友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夏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