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垣曲縣中順發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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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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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民初71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河南瑞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洛龍區-05-0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00MAXXXP0B9J。
法定代表人:丁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河南九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南九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垣曲縣中順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坦曲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827MAOXXX6J5Y。
法定代表人:王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男,漢族,住山西省垣曲縣,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800813632XXXX。
負責人:景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河南明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河南瑞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方園林公司)訴被告垣曲縣中順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垣曲中順發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方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馬XX,被告垣曲中順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瑞方園林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為:1、要求判令被告垣曲中順發公司賠償原告損失37944.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4日,裴依社駕駛被告垣曲中順發公司所有的晉M×××××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3掛)沿洛伊快速通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快速通道“軍事光纜43號”樁北15.5米處,失控沖進綠化帶、撞上路燈桿及道牙后側翻,造成呂江龍受傷、樹木、路燈桿、市政設施損壞、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裴依社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37944.8元。為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賠償,但遭到被告的拒絕,故訴至法院。
被告垣曲中順發公司辯稱:應該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我方不應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原告訴訟主體不適合;二、我方核實保險公司不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訴訟費、鑒定費、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04時00分,在洛陽市××區洛伊快速通道“軍事光纜43號”樁北15.5米處,裴依社駕駛晉M×××××號歐曼牌重型半牽引車(牽引晉MXXX3掛車)載乘客呂江龍沿洛伊快速通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洛伊快速通道“軍事光纜43號”樁北15.5米處,晉M×××××號歐曼牌重型半牽引車(牽引晉MXXX3掛車)失控沖進綠化帶、撞上路燈行及道牙后側翻,造成呂江龍受傷、樹木、路燈桿、市政設施損壞、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第41031142019001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裴依社應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呂江龍、河南瑞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陽市城市照明燈飾管理處、洛陽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新區養護分公司均不負該起事故的責任。晉M×××××號歐曼牌重型半牽引車的被保險人為被告垣曲中順發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26日0時起至2019年7月25日24時止;晉MXXX3掛車的被保險人為被告垣曲中順發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7月26日24時止,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系受洛陽市綠化管理中心授權負責市管道路綠化事故處理、恢復、養護工作,其主張的財產損失依據為自身制作的《園林工程預算書》,損失數額為37944.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亦未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因雙方該糾紛,原告訴至法院。庭審中,因原被告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致調解不能。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園林工程預算書》,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賠償表內容雖然不予認可,但不能舉證來否定《園林工程預算書》的真實性,也未對對該損失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鑒定,且原告本身是作為洛陽市綠化管理中心的授權管理部門,故原告主張的綠化損失數額37944.48元,本院予以認可。裴依社駕駛晉M×××××號歐曼牌重型半牽引車(牽引晉MXXX3掛車)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晉M×××××號歐曼牌重型半牽引車(牽引晉MXXX3掛車)的被保險人為被告垣曲中順發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河南瑞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陽市城市照明燈飾管理處、洛陽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新區養護分公司三家單位受損,故肇事車輛保險的交強險部分需按比例進行分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進行賠付。本案的訴訟費用屬于間接損失,應由被告垣曲順發物流公司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河南瑞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賠付合理損失37944.8元。
二、駁回原告河南瑞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49元,減半收取計374.5元,由被告垣曲縣中順發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