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鹽池縣長運運輸有限公司、固原經濟開發區運通運輸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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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寧05民終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
負責人: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寧夏泰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鹽池縣長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86。
法定代表人:馮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寧夏顥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固原經濟開發區運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
法定代表人:馬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原縣昌浩工貿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撒X,海原縣海城鎮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田風杰,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鹽池縣長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運公司)、固原經濟開發區運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公司)、海原縣昌浩工貿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浩公司)、李XX、田風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人民法院(2019)寧0521民初51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上訴人長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運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XX,昌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撒X,李XX、田風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停運損失及鑒定費;2.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長運公司、運通公司、昌浩公司、李XX、田風杰負擔。事實和理由: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與鑒定費均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長運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共計100萬元,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停運損失與鑒定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為制式合同,對于制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應當向投保人解釋說明,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該簽字為投保人親筆所簽,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運通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100萬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期內應承擔賠償責任。
昌浩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在辦理投保時未就免責事項進行告知。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停運損失和鑒定費。
李XX辯稱,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長運公司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田風杰辯稱,長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停運損失和鑒定費。
長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運通公司、昌浩公司、某保險公司、李XX、田風杰支付長運公司汽車修理費31945元、車輛停運損失163260元、鑒定費5000元,共計200205元;2.案件受理費由運通公司、昌浩公司、某保險公司、李XX、田風杰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7日14時40分,李XX駕駛寧XXXX號(寧XXXX掛)重型貨車,沿國道109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寧縣某鎮電廠路口紅綠燈處時,未確保安全車距,與同向前方停車等待交通信號等通行的由孫某駕駛的寧XXXX號(寧XXXX掛)重型罐式半掛車追尾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中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長運公司在寧夏鹽池宏慶修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車輛,該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出具了修理費31945元的發票。2019年8月21日,經寧夏華振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寧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XXXX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車組每日純收入為1814元,自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7月5日的停運損失估算163260元,長運公司支出鑒定費5000元。寧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XXXX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屬長運公司所有,系營運車輛。寧XXXX號登記在運通公司名下,寧XXXX掛登記在昌浩公司名下。事故發生時,寧XXXX號(寧XXXX掛)重型貨車由田風杰雇傭的李XX駕駛。寧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李XX駕駛車輛與孫某駕駛的長運公司的車輛碰撞,造成長運公司的車輛受損并停運,其應對長運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李XX系田風杰的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由雇主承擔責任。同時,李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寧XXXX號牽引車與寧XXXX掛車連接一體使用,對外應視為一體,且長運公司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故長運公司的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對于其賠償后與寧XXXX掛車實際所有人之間的內部責任劃分問題,本案不做處理。對于某保險公司辯解停運損失及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當賠償的意見。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關于“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段、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規定,系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義務的格式條款,且其提交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及聲明中投保人處“顧某”的兩處簽字明顯不一致,無法證實其已經就責任免除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故對其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對于長運公司主張的損失,修理費31945元、鑒定費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停運損失,長運公司提交的鑒定報告估算其停運損失為163260元,該估算系依據長運公司在鑒定時提交的《貨物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費滿月計算,但長運公司并無證據證實該合同的運輸行為在2019年4月7日至7月5日持續發生。另,長運公司申請鑒定了寧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XXXX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車組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7月5日90天的停運損失,但本次事故李XX駕駛車輛追尾,僅造成寧XXXX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受損,且其修理發票開具時間為2019年5月7日,長運公司無其他證據證實在發票開具之日車輛修理尚未結束。故結合該發票開具時間、本次事故僅造成掛車受損及該車輛為運輸危險物品的特殊車輛,修理后尚需相關部門檢測合格方能運營的實際情況,對車輛停運損失支持45天,即81630元(1814元X45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賠償長運公司損失118575元;二、駁回長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52元(已減半收取),由長運公司負擔87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75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田鳳杰實際所有掛靠運通公司名下由李XX駕駛的車輛與長運公司所有的車輛發生追尾,致使長運公司車輛受損,長運公司車輛在維修、復檢過程中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從而產生的停運損失客觀存在,該停運損失應由運通公司賠償。運通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有義務對上述停運損失進行賠付。一審綜合車輛的維修時間確定由某保險公司賠付長運公司45天的停運損失及鑒定費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鵬飛
審判員 施秀琴
審判員 呂廣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惠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