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XX與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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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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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525民初2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固始縣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游XX,男,漢族,住河南省固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甲,固始縣銳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22664233XXXX。
負責人: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乙,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河南蓼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游XX與被告陳XX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項前簡稱平安保險霍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游XX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甲、被告陳XX及平安保險霍邱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游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合計24,673.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9日18時30分,被告陳XX駕駛皖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河南省固始縣王審知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王審知大道東方順達駕校,與前方原告游XX駕駛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雙方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原告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河南信合醫(yī)院救治。該事故經固始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陳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經查,被告陳XX駕駛的皖A×××××號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霍邱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現因理賠一事不能達成一致,請求貴院裁決。
陳XX辯稱,事故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我車投有保險,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付。我墊付了3,000元,請求原告得到賠償后余款應予以返還。訴訟費及鑒定費由誰承擔,請法院裁決。
平安保險霍邱公司辯稱,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其他免賠情況下,我公司依法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對于原告具體損失答辯如下:醫(yī)療費應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原告已年滿60周歲,不應該支持誤工費,其他各項賠償標準請求法庭參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豫高法(2018)372號通知》]規(guī)定。關于證據方面的意見:用藥清單和長期醫(yī)囑顯示,原告僅住院1天,只有2019年9月19日當天用藥,其他時間沒有用藥,有明顯掛床現象;三期鑒定系單方鑒定,保留3日內重新鑒定的權利;財產損失評估報告,沒有科學評估依據,殘值(報廢車輛)應該提供給我公司;其他證據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以下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原、被告主體適格;2.被告陳XX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其駕駛的皖A×××××號車輛具備上路行駛條件;3.皖A×××××號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霍邱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兩保險期限內;4.原告?zhèn)笤诤幽闲藕厢t(yī)院住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11,693.5元,被告陳XX墊付3,000元;5.三期鑒定費660元、財產損失評估費200元。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綜合認定為: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公安機關專業(yè)部門作出,且被告陳XX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庭審中也未提供相應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因此,固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4115254201900522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這一事實,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河南信合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合法規(guī)范,醫(yī)療支出均系其本人醫(yī)療花銷,且該支出皆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被告主張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但并未指出具體的藥品名稱及相應的費用,其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3.河南信合醫(yī)院住院病歷系專業(yè)醫(yī)療人員制作,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出具,該病歷顯示原告住院17天,有住院收費票據及對應的治療方案為證,病歷雖有部分內容不完整,但結合原告的受傷狀況(肋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本院認為其客觀真實,應予以采納。故被告主張有掛床現象,應扣除相應天數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支持;4.原告提供的(皖)正源(2019)臨鑒字第2-1288號《三期評定意見書》及《關于交通事故中小鳥三輪電動車損失價格評估意見書》,分別由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及固始縣豫誠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被告平安保險霍邱公司雖持有異議,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兩份鑒定(評估)意見書存在鑒定依據明顯不足、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質等情形。因此,該兩份鑒定(評估)意見書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予以采信。據此認定,原告誤工期45日、護理期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營養(yǎng)期30日,財產損失2,110元;5.原告提供的固始蓼東金鑫加油站營業(yè)執(zhí)照及證明,符合證據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系客觀事實,其因此受到的損失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被告陳XX作為直接侵權人,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鑒于皖A×××××號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霍邱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險霍邱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再由該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賠付。因保險足以賠付,故被告陳XX除承擔訴訟費外,無需再額外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主要爭議焦點:
第一、關于誤工費是否支持問題。參照《豫高法(2018)372號通知》第4項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般不計算誤工費,但其舉證證明確有勞動收入的除外”,原告提供的證據證實其具有勞動能力,有勞動收入。再結合中國國情,六、七十歲以上老人仍然在勞作,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的人比比皆是,他們的收入依然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一部分。被告單純以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與我國目前的勞動力狀況不相符,故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結合該通知精神,誤工費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較為妥當。
第二、原告具體損失是多少。原告請求的損失均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庭審情況及《豫高法(2018)372號通知》,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1,694元(四舍五入到整數,以下同);2.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50元/天×17天);3.營養(yǎng)費600元(20元/天×30天);4.護理費2,125元(125元/天×17天),該項請求未超出標準,本院予以支持;5.誤工費5,625元(125元/天×45天),該項請求未超出標準,本院予以支持;6.交通費340元(20元/天×17天);7.鑒定及評估費用860元;8.財產損失2,11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24,204元,本院予以支持。該損失由被告平安保險霍邱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游XX24,204元;
二、被告陳XX墊付的費用3,0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訴訟費,余款在原告游XX獲得賠償款后予以返還;
三、駁回原告游XX其他的訴訟請求。
履行方法:將執(zhí)行款交至固始縣人民法院賬戶。戶名:固始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縣支行蓼北分理處;賬號:16×××31。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8元,減半收取計209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二審受理費(收款單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16;開戶行:興業(yè)銀行信陽分行),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士管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