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與牛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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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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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8民初1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唐河縣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羅XX,男,漢族,住唐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南陽市唐河縣泗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XX,男,漢族,住社旗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南陽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X1464XXXX1。
負責人:吳XX,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桐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XX與被告牛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與被告牛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醫療費等254564.54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3日18時30分左右,原告騎自行車至方管240省道60公里處時,與被告牛XX駕駛豫R×××××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身體受到傷害,至今留下終生殘疾。事故發生后,唐河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了唐公交認定第411328120190000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牛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被告牛XX駕駛的豫R×××××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正在投保期間內。現為賠償,故提出以上訴訟請求。
被告牛XX辯稱,事故發生后墊付45300元,其他同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和投保情況不持異議,在駕駛員合法駕駛的前提下,對原告訴請因交通事故造成合法且有證據證實的損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2.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不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事故發生后墊付10000元應予以扣減。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出院記錄顯示住院期間護理2人和南陽華宇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書中提到羅XX前兩次住院期間護理人數應為2人有異議,認為這個鑒定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以住院醫囑單記錄為準。本院經審查認為,對護理人員原則為一人,但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中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度意識障礙,住院期間二人護理確為必要。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3日18時30分,被告牛XX駕駛豫R×××××號小型普通客車自南向北行駛至方××省××(唐河××至××區間路××村路段)處時,與其前同向、騎自行車的原告羅XX相撞,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唐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4113281201900000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牛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羅XX被送往唐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1、右側內外踝骨折;2、中型閉合性顱腦損傷等。于2019年2月19日出院,住院16天,支付醫療費30597.18元。原告出院后,當日轉入南陽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行右腓骨遠端骨折+右側內踝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于2019年3月18日出院,住院27天,支付醫療費43210.44元,檢查費557.5元,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轉回唐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9年3月30日出院,住院12天,支付醫療費8359.06元。
訴前,經原告申請,××司法鑒定所對羅XX的顱腦損傷所致等級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南陽耿鑒【2019】精鑒字481號鑒定意見書,羅XX顱腦損傷所致十級傷殘。原告支付檢查費306.8元,鑒定費1300元。本院又委托南陽華宇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羅XX的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住院及出院后的護理人數和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及評估,該所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南陽華宇法醫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0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羅XX因交通事故致右側內外踝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羅XX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羅XX的前兩次住院期間護理人數應為2人,第三次住院期間護理人數應為1人,出院后無護理依賴。羅XX的二次手術費約需7000元。原告支付檢查費1923元,鑒定費2500元。
另查明,被告牛XX駕駛豫R×××××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被告牛XX墊付醫療費45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牛XX駕駛機動車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羅XX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牛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告的合理損失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牛XX應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予以賠償。被告牛XX墊付醫療費,在原告領取保險金后予以返還。
關于原告羅XX因受傷所致損失可作如下認定:
1、醫療費用項下:以上合計96503.98元。
(1)醫療費,為91953.98元(30597.18元+43210.44元+557.5元+8359.06元+306.8元+1923元+后續治療費700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55天,為2750元(50元/天×55天);
(3)營養費,參照鑒定意見,營養期為90日,為1800元(20元/天×90天)。
2、傷殘賠償項下:以上合計119812.14元。
(1)護理費,參照鑒定意見“前兩次住院43天,二人護理,第三次住院一人護理,出院后無護理”,每天125.14元,為12263.72元(125.14元/天×43天×2人+125.14元/天×12天×1人);
(2)誤工費,參照鑒定意見,誤工期為180日,每天為125.14元,為22525.2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構成兩個十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1%,計算20年,為70123.22元(31874.19元/年×20年×11%);
(4)交通費,每天20元,為1100元(20元/天×55天);
(5)精神撫慰金酌定10000元;
(6)鑒定費3800元。
以上原告羅XX醫療費用項下和傷殘賠償項下合計216316.12元,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總和,扣減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某保險公司仍應再賠償原告羅XX206316.12元。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賠付原告羅XX206316.12元(含被告牛XX墊付4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9元,由原告羅XX負擔362元,被告牛XX負擔21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永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天意